6月29日,
全省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下发了《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省属国企更加注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工作总体布局,实现“抓企业发展”与“抓党风建设”并重。
省纪委主要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中,
省属国有企业没有“特殊论”,要把制度定好、把规矩立严,
划定“双黄线”、上好“铁夹板”,防止“一波改革伴随一波腐败”现象,
时刻绷紧党风廉政这根弦。
纪委书记排名前移,
不分管或联系其他业务工作
“过去,
有的企业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是主业,党风廉政建设是‘副业’、是‘搭头’。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
省纪委专门设立了纪检监察室联系省属国企,今年以来各企业针对突出问题查处各类案件60多件,
我省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驶入“快车道”。
《意见》首先从全面落实省属企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入手,
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认真加强组织领导,
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格干部选用,
规范权力运行,维护职工群众权益,
深入开展作风建设,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与此同时,
《意见》明确,党委(党组)要支持纪委(纪检组)监督,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由党委(党组)副书记担任,专职从事执纪监督问责,
不分管或联系与监督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由党委委员(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
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其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之前。
为防止国企负责人把企业当“家业”、“靠山吃山”或“面上干工作、底下揽私活”的行为,
《意见》强调,党委(党组)书记是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推动、当好廉政表率,坚持民主集中制、严禁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监督,
带好班子队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当分管责任,
带头廉洁从业,履行管教职责。
明确查处重点,
以量化的数据作为追责依据
《意见》要求,
企业纪委(纪检组)须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
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其他职能部门,
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加强组织协调,
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好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
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
“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的企业损失,
责任人往往会以‘交学费’为托辞轻描淡写。”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今后因权力“任性”导致企业受到损失,不但当事人要被追责,
根据《意见》,按照规定出具资产损失调查报告报企业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
以量化的数据作为追责依据。
《意见》要求,
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案件查办,
并强调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案件,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关键领域的案件,
以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管理人员违纪案件。
为给企业纪委营造更宽松的工作环境,
《意见》赋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阅、复制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台账、原始凭证的权利,对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
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此外,
在企业的监督工作中,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负监督总责,
参加或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会等相关工作。在查处违纪当事人的同时,
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实行“签字背书”,
落实责任不力薪水要“打折”
为强化工作保障,
《意见》规定,全省各企业要实行企业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责任人,
各企业纪委(纪检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工作机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等实行“签字背书”,
落实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开展督促检查考核。
上级党委、纪委、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年度考核、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
此外,
根据《意见》要求,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的提名、考察、交流任职根据中央、中央纪委有关精神和省委、省纪委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副书记(副组长)履行监督责任的年度考核评价征求上级纪委意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以企业纪委(纪检组)会同企业人事部门为主,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享受薪酬待遇、轮岗交流、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有效提升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