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注销程序: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及《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③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社会团体所有印章、记账凭证、银行销户文书。各类票据(含已经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由业务主管单位保存)。
⑥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清算报告书》由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加贴了防伪标志的《清算报告》和清算小组就债权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的《清算处理意见》,全体清算组成人员应当在清算报告上签字;清算组织人员由下列成员组成: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注: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社会团体有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员,可能影响清算公正的人员不得进入清算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