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XSDR-2017-00009
索引号: 4305220007/2024-42500 发文编号: 新政发〔2017〕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7-05-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5-03 有效期: 2027-11-09


新政发〔20179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53

新邵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社区及村(居)民小组的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以下简称县农经站)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以下简称乡镇审计站)在县农经站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具体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的指导。县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农经站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等基础工作,完善财务民主监督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财务信息及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

第五条  县农经站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站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县农经站应当加强农村审计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农村审计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强农、惠农、富农等涉农补贴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农村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凭证、报表、合同及资金、资产、资源,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三)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发生的违反财务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五)对被审计单位已发生的违反财务等规定的行为,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回访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审计事项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县农经站每年年初确定审计事项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每一个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县农经站审计股派出审计组长,吸收两名以上县农经站审计股或乡镇审计站工作人员和两名被审计单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县农经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应当受理。属于审计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进行审计的,及时进行专案审计;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农经站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组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由提供者签名并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说明;需要复查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在15日内回复复查情况。

第十六条  县农经站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定并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公布审计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农经站提出,县农经站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及时公布审计整改情况,县农经站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县农经站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等规定的资金、物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资金,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农经站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使用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审计文书,及时整理卷宗,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经站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者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审计工作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农经站、乡镇农村审计站、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审计秘密的;

(二)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损失的;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取费用或红包礼金及有价证劵、农副产品的;

(五)隐瞒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及其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对举报事项或者审计决议的异议不及时答复的;

(七)因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乡镇人民政府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未按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监督,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流失、损毁的;

    (三)因财务收支审核把关不严、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管理缺位等原因,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四)随意处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资料,造成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泄露、遗失或者损毁的;

(五)不按时报账、记账、结账、编报会计资料,未及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提供财务会计等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新邵县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意见的;

    (三)不配合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的;

    (四)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信息,或因此引发群众上访的;

    (五)违规违纪进行财务审核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其他违反《新邵县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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