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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7-00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发〔201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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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6号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全面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集体会审、财务公开”的原则,并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第四条 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具体实施由乡镇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乡镇成立“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村账代管办”),与乡镇财政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并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村账代管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负责督查工作落实和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资源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
第二章 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第六条 村账乡镇代管是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实行以乡镇为单位,委托村账代管办分村设账,集中代理记账、核算,编制报表,统一管理会计账目和会计档案。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愿原则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账代管办负责委托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内容包括本乡镇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内部往来、固定资产、收益分配及其它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的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坚持“四不变、一不准”的原则,即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及审批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主体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乡镇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挪用和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及资源。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统一由村账代管办实行钱账双代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财务专管员1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项及固定资产等资金、资产及资源明细账的登记;负责各种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报账及财务公开工作;及时与村账代管办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村财务专管员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和村委会主任审批的原始凭证定期到村账代管办报账。村账代管办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票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入账;对手续不全的,退回票据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并及时制止和纠正。村账代管办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分村建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统一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村账代管办设主任、代理会计、财务稽核、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员等5个岗位。主任负责村账代管办的全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代理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稽核岗位负责对代理会计岗位的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票据管理岗位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的领购、保管及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
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个数在30个以下的村账代管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个数在30个以上的村账代管办,配备4名以上专职人员(即增设1名代理会计员)。
第十四条 为确保村账代管办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每年按不低于2000元/村进行预算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50%进行配套安排。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其会议记录应予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本村的财务进行监督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村会计(财务专管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监督权利和义务:参与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财务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本村有关财务公开的问题。有义务照章办事;有义务保守秘密;有义务为村民解答疑难;有义务反映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全体村支两委干部参加,按季或按月开展财务会审,项目支出报账及时会审。财务会审时,财务专管员及经手人要对会审的支出票据作出详细说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对支出票据进行仔细审核,并逐笔登记财务票据审核登记簿;对要素不全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票据经手人及村干部补办手续;对不合理的支出,应予否决;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支出,应予认可,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支出票据上签字并加盖村财务会审章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审章由县财政局统一刻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严禁村支两委干部自刻自管自用。
第十九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村主任、村账务专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都应当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统一组织,由村书记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肃运用。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村民公开,具备条件的由村账代管办在本乡镇政务网络平台上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账代管办应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下成立村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村财务公开制度,对本村的财务公开事项进行督查;
(二)对督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当场记录,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三)向乡镇财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反馈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集体经营支出;2.村(居)组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农商行)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3.集体工程招标及预决算情况;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5、惠农补贴发放情况;6.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按季度公开的具体时间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按月公开的具体时间为下月20日前。对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逐项逐笔公开。每次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财务公开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支两委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签字后公开,并拍照存档备查,报村账代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公开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及财务专管员应及时安排专门时间,接待解答村民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乡镇、村(居)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不准贪污、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日常零星开支。特殊情况需超出限额的,由村委会提出用款说明,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村账代管办主任审批后方可预借。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借,须乡镇分管村账代管办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收入都必须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多处存储和坐支收入。各级财政和其他各单位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款项时,都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严禁采用现金方式直接支付。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农商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即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印鉴应预留村委会公章印鉴和村账代管办主任、村委会主任及村财务专管员个人印鉴。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不发放到村,由村账代管办票据管理员统一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同时加盖预留有效印鉴后,方可办理取款转账手续,以确保集体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杜绝因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漏洞。村财务专管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凭证及时报账。
第三十六条 村财务专管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对村财务专管员的现金实行结账盘点制度,即当天与村账代管办代理会计报账后,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数额,并在各自的账表上相互签字盖章。
第六章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台账登记管理,并定期清查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的购建、出售、租赁、转让及报废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账代管办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一条 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一切费用开支都必须有符合法律和财经制度规定的正式单据作为凭证,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四十三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一)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四)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及事由;
(五)接受单位的名称;
(六)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
(七)审查、审批人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签名并加盖财务会审章;
(八)工程项目票据必须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施工合同、预算单、验收单、决算单。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村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开支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开支不超过1000元的,由村支书、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主任审批;
(二)单项开支1000—5000元(含5000元)的,必须经村支两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主任审批;
(三)单项开支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必须经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证明,由村主任审批;
(四)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主任审批,报账时要附上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
(二)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工程项目资金需专款专用。严禁利用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严禁按比例提成或虚开发票报销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
(四)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投标、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相关人员均要签字证明。
(五)工程项目资金报账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属非发包的工程项目支出中的民工工资和向农民个人购买的原材料款可凭工资花名册和领据报账。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承建单位、工程进度、责任人、受益人等及时公示。
(七)乡镇财政所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分别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监察、审计、财政、农村经营服务站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一)村固补干部工资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依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村固补干部绩效报酬和误工补贴、村支两委非固补干部误工补贴、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党员、组长等人员的误工补贴由乡镇按照政策规定制定控制标准。
(三)村级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报刊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由各乡镇按照政策规定制定控制标准。
(四)全国性普查工作、新农合、新农保资金收缴、计划生育工作等专项开支,如有关部门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从该经费中列支;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的,由乡镇按照政策规定制定控制标准。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乡镇制订的开支控制标准,制定具体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凡没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第四十八条 未经审查、审核、审批、复核,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不予入账。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款项时,必须实行报账制。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具体报账程序如下:
(一)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证明人证实签字后,交村财务专管员初审。
(二)村财务专管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字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账或退回补办手续。当事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财务专管员将已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章的原始凭证,送村主任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同意并签字。
(五)村财务专管员对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填制《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一式两份,分为存根联 村财务专管员登记日记账依据、记账联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会计随同原始凭证做记账依据)交驻村干部审核签字,然后定期向村账代管办报账。
(六)村账代管办对村财务专管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日常支出,由村账代管办代理会计、主任在《新邵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账乡镇代理收支报账审批单》上签字,对专项资金支出,还须乡镇分管村账代管办的负责人签字。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七)按以上程序审批后,需付款或转账的开支,由村账代管办开具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村财务专管员或直接支付给当事人。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通过转账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八)村账代管办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台账。由村财务专管员负责按债权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用途、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开展1次债权债务全面清理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债权债务核销需经集体研究,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向村民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未经批准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抵押、担保。
第五十三条 依法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限期、定责进行清收。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赤减债方案,采取清收清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法,多措并举化解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
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适用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共同生产分摊费用、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村民(社区居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时开具。该票据不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有关机构收取各种款项。
《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适用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该票据不得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各项收入,也不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有关机构收取各种款项。
第五十七条《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不发放到村,由村账代管办票据员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村账代管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购登记、使用、结报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缴销和领用手续,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对票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一)票据领用制度。村账代管办 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定期向乡镇财政所报告票据的领用结存情况,切实加强票据领用管理。
(二)票据保管制度。票据保管是指对尚未填用的票据,以及已经填开的票据存根进行专门保存管理。村账代管办必须设立票据专柜用于票据的保管。
(三)票据的缴销和审核制度。票据缴销时,必须对应缴销的填开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看票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情况,票款是否相符,以及所收款项是否已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等。具体审核缴销应由票据管理人员和代理会计人员共同进行。票据遗失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时,由村主任和村财务专管员到村账代管办办理票据借用手续,村账代管办主任审核同意后,由票据管理员按资金的性质、内容填开相应票据,并将收据联交村财务专管员。
票据管理员填开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作废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六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村账代管办开出的票据及时(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办理收款事项。资金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后,村财务专管员报账时凭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向村账代管办办理票据借用注销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及时办理收款或收款不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的,村账代管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的不得借用新的票据。
第六十一条 凡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利用票据乱收费、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章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员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第六十五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最多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向村民筹劳,只限于适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项目,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
第六十六条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对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和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筹资筹劳预案须经村民小组组长会议初审通过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给全体村民。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审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议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后,方能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第六十八条 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由村委会报乡镇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十九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任务;伤残退伍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家庭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给予减免。
第七十条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属于集体资金。村委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布筹集、使用等情况。所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只能用于所议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开支,并接受县、乡镇农经、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村账代管办必须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分村建立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实行网络化、电算化管理。
第七十二条 村账代管办必须使用县财政部门指定的电算化软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同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七十四条 村财务专管员实行按月或按季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村账代管办确定,但不得跨年度报账。
第七十五条 村账代管办代理会计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月或按季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账证“五相符”。
第七十六条 村账代管办要明确会计电算化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第七十七条 村账代管办要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七十八条 村账代管办要及时将会计软件中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打印出来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村账代管办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等。会计年(月、季)度终了后,村账代管办要及时按要求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如因履行公务需要,必须查阅或者复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查阅内容须经村账代管办主任及乡镇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画、篡改、拆封、抽换和损坏会计档案。有关执法单位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要出示法律法规依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二条 村账代管办负责牵头,组织村主任、村财务专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账代管办主任和代理会计、乡镇分管负责人、乡镇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并签字。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八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应编制好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村主任、村财务专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账代管办主任和代理会计、乡镇分管负责人、乡镇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村账代管办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县财政局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村财务专管员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经县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方能上岗。村财务专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村支书和村主任不得兼任本村财务专管员。
第八十六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按时记账、报账、报表,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财产物资,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账证相符。
第八十七条 村财务专管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严守财务秘密。
第八十八条 村财务专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原村财务专管员因选举异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资料全部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绝移交或拖延移交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为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提高村账代管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财务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并做好学习记录。
第九十条 县财政局每年组织村账代管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财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九十一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应当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质量。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不实行钱账双代理的;
(二)不按要求安排专职人员上岗上班,导致村账代管办日常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不按要求擅自任免村财务专管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混乱又不采取应对措施任其发展,导致村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村账代管办工作人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代管办工作人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相关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诱导村财务专管员虚开收款票据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非法票据准予其报账的、对原始凭证审核把关不严入账的和不及时拨付资金的;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拨款不按规定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而直接支付现金的;
(四)利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拨款之机索取财物的;
(五)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发生中,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始票据或提供非正式原始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支两委负责人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查、审批、越权审批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或聘任财务专管人员或安排非财务专管员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
(五)隐瞒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坐支各种收入,对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随意减免或处置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七)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吞侵占专项资金的;
(八)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九)公务接待费未实行“零”接待,差旅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授意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的;
(十二)对上级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十三)违规列报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十五)违规自刻自管自用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会审章的;
(十六)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清查审计的;
(十七)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十八)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对村财务专管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检讨、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一年内无故累计两次不按时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三)库存备用金超过规定限额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五)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财物的;
(六)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村基本账户”、不及时入账的;
(七)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罢免。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和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和因此引发群众群体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村账代管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工作拖延,不按季(月)接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不及时记账、结账、编报会计资料的;未及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信息和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二)未对代理记账的所有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未按相应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三)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假账、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四)随意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泄露,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截留、平调、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金和财物的;克扣、抵扣、截留或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款及各种补贴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票据的,导致票据管理混乱和集体资产蒙受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除其当年考核资金,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村财务专管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各乡镇将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和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29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邵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新政发〔2014〕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