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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23-00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邵县人民政府令第11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XSDR-2023-00005
新邵县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离林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在森林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内,严格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田埂、土坎、稻草、秸杆、草皮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禁止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禁止在林区内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此禁火令有效期为三年,凡违反本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邵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0739-3668624;有奖举报电话:0739-3608028)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文件下载:禁火令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