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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8-00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2018〕1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生态保护整顿渔业
生产秩序的通告
新政通〔2018〕1号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水新邵段为水产禁养区,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的,均应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二、资水新邵段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水干流自新邵县酿溪镇沙湾村至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村段,酿溪河严塘镇湖城村至入江口段,石马江河新田铺向前村至入江口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捕捞活动。该保护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其他非保护区河段流域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作业。
三、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渔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刁难、拒绝、阻挠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