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生态保护整顿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生态保护整顿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18-00001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58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18〕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8-01-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1-18 有效期: 2022-11-10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业资源生态保护整顿渔业

生产秩序的通告

新政通〔20181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水新邵段为水产禁养区,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的,均应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二、资水新邵段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水干流自新邵县酿溪镇沙湾村至新邵县坪上镇筱溪村段,酿溪河严塘镇湖城村至入江口段,石马江河新田铺向前村至入江口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捕捞活动。该保护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41日至630日。其他非保护区河段流域每年4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作业。

    三、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四、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渔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刁难、拒绝、阻挠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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