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18-00011
索引号: 4305220007/2022-40661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18〕7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8-08-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8-15 有效期: 2022-11-10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新政通〔20187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2014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强制火化区和火化对象。

(一)酿溪镇临江、资滨、柏树、雷家坳、长滩、酿溪、大塘、大新、新涟、新东、栗山、佳源、畔田(酿溪大道以内)、新阳(原邓家村除外)、大田(酿溪大道以内)、沙湾(除原谭婆村外)、官冲(207绕城线内)、回龙社区(207绕城线内)等18个社区相关区域为我县强制火化区。

(二)亡故的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强制火化区亡故居民,各种安全事故亡故人员,农村“五保”亡故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县域内患传染病死亡,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须对遗体处理后火化的人员均为强制火化对象。

    二、加强火化管理。

    (一)亡故的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或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的,严格追究其生前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居住在强制火化区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死亡后,遗体一律火化。否则,不能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待遇。

    (三)强制火化区域内公民死亡后未火化的,其配偶、子女不得享受低保、社保、廉租房等社会救助。

    三、加强丧事活动管理。

    (一)强制火化区和强制火化对象的丧事活动应在县殡仪馆内或政府指定的集中治丧点举行。严禁在公路路面、城区街道、机关院落、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办理丧事,严禁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在殡仪馆和集中治丧点办理丧事,需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三)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盲目攀比。全县所有治丧活动均不得超过三天,治丧费用均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加强墓穴墓地管理。

    (一)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二)严格控制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墓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墓穴、墓位分别超过4平米和6平米严禁建华墓

    (三)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和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兴建公墓或者葬坟。

五、加强丧葬用品市场和殡仪服务管理。

    (一)禁止在强制火化区内生产、销售棺椁等土葬用品。

(二)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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