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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XSDR-2018-0001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政通〔2018〕8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政通〔2018〕8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步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酿溪镇临江、资滨、柏树、雷家坳、长滩、酿溪、大塘、大新、新涟、新东、栗山、佳源、畔田、新阳、大田、沙湾、官冲、回龙等18个社区,已从2017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余14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社区,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村、社区从2019年3月1日起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规范农村办理白喜事燃放爆竹。农村(县城规划区除外)办理红白喜事,原则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若办理白喜事,尊重习俗,确有需要燃放的,限放100元以内的爆竹,禁止燃放烟花。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全县全面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在查禁过程中拒绝接受检查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