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17-00008
索引号: 4305220007/2021-40011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17〕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7-05-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5-07 有效期: 2025-05-31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

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新政通〔20174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净化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邵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包括地膜、育秧盘、农资包装物等)和生活垃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城管局加强对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现象的整治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肥料化、食用菌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逐步推进收储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严格依法开展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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