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沪昆铁路(新邵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文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沪昆铁路(新邵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XSDR-2019-00001
索引号: 4305220007/2021-39985 发文编号: 新政通〔2019〕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9-01-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1-17 有效期: 2024-01-17

索引号:4305220007/2021-39985 文号:新政通〔2019〕1号 统一登记号:XSDR-2019-0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信息有效期:2024-01-17
签署日期:2019-01-17 登记日期:2019-01-17 所属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9-01-17 公开责任部门:新邵县司法局


新邵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沪昆铁路(新邵段)线路安全保护区

  

新政通〔20191

确保娄邵铁路(新邵段)安全运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沪昆铁路新邵段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埋设标桩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基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车站及附属结构和隧道结构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五)车站及附属结构和隧道结构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30米。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该支持配合。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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