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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新邵县人民政府令第 4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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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索引号:4305220007/2021-40015 | 文号:新邵县人民政府令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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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XSDR-2017-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3-01 |
签署日期:2017-03-01 | 登记日期:2017-03-01 | 所属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03-01 |
新邵县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县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间,严格管理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田埂、稻草、秸杆、草皮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禁止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禁止在林区内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炼山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本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邵县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 3668624)
县 长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