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文件名称: 新邵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20007/2021-39972 发文编号: 新政办发〔2017〕2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新邵县
发文日期: 2017-01-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1-05 有效期: 2022-01-05
索引号:4305220007/2021-39972 文号:新政办发〔2017〕2号 统一登记号:XSDR-2017-01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信息有效期:2022-01-05
签署日期:2017-01-05 登记日期:2017-01-05 所属机构: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01-05 公开责任部门:新邵县司法局


新政办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新邵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发〔2016〕18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坚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市场检测网络建设。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作出明示保证,构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1至2年试点,探索建立和健全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合格证为标志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产品质量安全。

  三、试点范围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自2016年9月启动,以乡镇为单元,分类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将全县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有商品生产能力的农户等所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纳入合格证制度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统一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行“质量合格+标识合格+合格凭证”相结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即食用农产品凭质量标志证入市,挂合格标识牌销售,向购买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活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佩戴的耳标;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志等。

  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板牌或电子标识牌)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开办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作,并放置于醒目位置。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并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在网页公示。

  合格凭证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发,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重量、价格、检测(检疫)结果、质量承诺、生产者盖章或签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质量合格凭证和销售凭证,随产品流通(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

  (二)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入市销售农产品应当持有质量标志证并挂合格标识牌(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标识)销售。批发商应当向零售商提供有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的质量标志证复印件和合格凭证。

  入市销售的农作物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等)应当持有自检或委托检测报告,入市销售活畜禽应当配带耳标并持有检疫证明,入市销售动物产品应当持有肉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入市销售水产品应当持有质量检验证明。

  销售认证农产品应当持有相关认证标志(复印件由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无质量合格标志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市场开办方抽检或报告相关部门补检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销售者填写或录入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信息,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在每次交易时由销售食用农产品者填写并提供给购买者(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

  (三)探索建立有关制度机制。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结合,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可追溯制度、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制度衔接配套的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管水平。

  (四)推动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合格证制度。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市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合格证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和监管力度,广泛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向社会告知食用农产品无证流通存在的隐患和应承担的后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合格证制度实施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市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农业局。将检测设备增置、维修、抽样的交通费用以及样品的购买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本辖区、本单位试点工作。

  (二)完善基础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要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村要聘用监管员、各村民小组要聘任协管员,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监管到村组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二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加强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疫)机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确保具有法定资质(通过计量、资质双认证);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具备实施监督抽查的装备手段和能力素质;指导和督促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开展自律性检测;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方配备检测设施,加强对入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对有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的散户实施挂靠管理,就近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农产品质量检测。三是加强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从业情况及其检测手段装备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并以规模主体为单位实施编码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台账和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三)严格执法监管。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市管中心要加强沟通,强化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以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超市及县城中小学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切实加强执法管理。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做到有报必接,有告必查,查必到底。对于不严格实施合格证制度、不负责任开具虚假合格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考核评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工作是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国家、省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已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农委、省食药监管局也将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进行联合督导检查。根据省、市要求,县人民政府相应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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