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新邵县
  • 更新时间: 2024-06-05 16:25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4-06-05 16:25

XSDR-2024-01001


新政办发〔20247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邵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5  

(此件主动公开)

新邵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邵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县级审批及服务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坚持“集中、便民、规范、高效、廉洁、透明”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单位)集中受办理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场所与管理监督的部门,其运行经费全额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窗口各项管理制度;

2.监督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管理的所有项目的审批(服务)和收费,检查、协调各窗口部门按规定办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

3.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和考核;

4.承担政务服务导办、帮办、代办;

5.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6.受理窗口政务投诉、咨询、导引工作;

7.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8.对分中心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考核;

9.指导乡镇及新邵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10.承担县数据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具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将保留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依申请类的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受(办)理。

第八条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即县直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向一个股室集中、审批服务股室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线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县直部门审批服务事项和人员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到位、县直部门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审批服务授权到位、审批服务电子监察到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实体服务大厅,应逐步迁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服务大厅。对迁入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作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监管,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的部门要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县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线上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入驻。

第十一条  各入驻部门要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次数、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对依申请类事项全面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素标准制定好每件审批服务事项的服务规程。

第十二条  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应部门应按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提供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电子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编制办事指南,并依法及时公开。

办事指南表述应使用通俗语言,消除模糊条款、兜底条款,提供申报资料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应在政务大厅醒目位置摆放,便于群众取阅。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实现线上办事指南和线下窗口业务流程一致、办理标准一致。

第十三条  集中入驻的事项(含收费标准)依法需要变更、撤销、调整的,窗口单位应及时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确认。

第十四条  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凡窗口人员及首席审批员授权即可批准的,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凡窗口人员及首席审批员审核后需提请部门股室或领导限时批准的或需按特别程序办理的,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办理的,实行联审会办理或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凡需要呈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实行窗口接办、跟踪落实;

(五)补办件,凡需要申办人补齐或修正申请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申办人补正申请材料,材料补齐或修正后重新受理、办理;

(六)退回件,凡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办理或依法规定不予批准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处理;

(七)急办件、重大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符合容缺受办理承诺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相应部门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网上线上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请要求不予受理的,应通过网上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给出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批过程中,凡因超时限,预警通知后仍未处理的,会在监察平台根据超期时限产生红黄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派驻窗口经办人、首席审批员和窗口单位一把手负责。

第四章  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审批部门入驻事项类别、办件量、入驻人员数量等情况,统一配置和调整进驻部门的服务窗口数量和后台审批用房面积。对日常办件量较少、受理要件清晰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可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出件。

第十六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审批服务工作,统筹解决审批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分管领导每个月至少一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工作情况或现场办公;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了解本部门窗口工作情况及解决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窗口工作需要,选派相应数量且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入驻。入驻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或依法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入驻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期间不应再承担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在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前应接受相应培训。各部门选派、调整入驻人员,应先征得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及备案。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派驻部门应及时调换。

第十八条  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由派驻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待遇及隶属关系不变,派驻部门承担各自单位窗口和工作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派驻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或首席审批员实行“一岗双责”,代表派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窗口的业务工作、日常管理、干部作风、廉政建设等。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的监督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派驻部门要对首席审批员进行授权,授予权力应包括以下四个内容:一是一般事项的决定权。对通过审查书面资料或现场勘查记录、检验检测结果、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即可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授予首席审批员审批决定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办结。二是重要事项的初审权。对需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事项及专业性较强且无法进行专业把关的事项,授予首席审批员初审权,初审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办结。三是组织协调权。对需要技术论证或现场踏勘的事项,有权安排、协调本部门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办理。四是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对各类审批文书,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授权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首席审批员管理及审批使用。

第二十条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部门,要将所属依申请类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权授予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授权范围包含以下三个内容:一是委托收件。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对照标准化业务办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二是受理权。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申报材料,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的首席审批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正式受理后,综合服务窗口将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提交给相关委托单位首席审批员,同时妥善保管纸质材料,在办结以后向委托单位完整移交全套业务档案材料。相关委托单位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审批、制证等办结工作,统一送达至综合服务窗口。三是送达权。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委托单位的事项办理结果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打印送达回证单,由申请人签名后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同时,按照“最多跑一趟”要求,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审批结果。委托单位负责对被授权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受理培训,同时将本单位所属的依申请类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表单填写要求等报送县数据局,并对被授权人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驻人员实行主办、协办AB岗制,主办人员不在岗或繁忙时,应安排协办人员及时接办,保证服务不间断,窗口办事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入驻窗口的党员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参加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党员教育和党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入驻人员要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内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其他工作人员均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的模式,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度,凡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只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不得在其他处另设受理窗口。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站式”办理制度。各审批部门应授权本部门入驻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使办理企业与群众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完成审批服务事项申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接待的部门应当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介绍或者答疑服务。

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要件等基本信息;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首席审批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部门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股长及以上职务)作为本部门入驻窗口的首席审批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应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度。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事项,依据事项类别、办理阶段、所属行业等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作为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并联告知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审批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开查询场所、门户网站、相关媒介等渠道,主动公开本部门的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项目审批信息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用部门行政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外,各入驻窗口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应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一窗收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置费用,对于办事人员来窗口办理业务按规定需缴纳费用的,由业务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版);使用微信、支付宝缴费的,由缴款人直接扫码支付;使用现金缴费的,由收费窗口收缴后窗口工作人员代扫码支付;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由缴款人持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缴款成功后由办事窗口打印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驻窗口所办事项应同步在县线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受理、审批,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接受网上监察及“好差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应通过窗口自查、现场巡查、电子监督、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各审批部门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入驻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审批服务效能、审批服务作风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公开监督评议制度;定期向各审批部门通报入驻窗口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绩效考评包括月度考评、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红旗窗口”“服务明星”等评比竞赛活动。绩效考评情况将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入驻部门绩效考核互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数据局统一进行年度考核,其中优秀等次根据年底总评在窗口总人数的前20%中择优评定,同时核减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基数。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与年底总评结果挂钩,县数据局根据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年底总评结果向各派驻单位提出年度绩效考核意见,各派驻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意见认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及相关规定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对其批评教育并要求整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应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而未入驻的;

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的场所受理申请的;

应派驻工作人员而未派驻,或者是派驻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因违反工作纪律,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求退回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派驻单位拒不更换的;

对应当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而未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及新邵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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