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邵县三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新邵县三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三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上级关于“医保治理能力提升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年”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邵阳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邵阳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医保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委托下放经办事项为着力点,突出加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建设,完善经办服务体系,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健全经办服务制度,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稳步推进,在全县建成体系完备、流程规范、制度健全、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效率,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医保工作的满意度,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遵循合理合法、重心下移、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最大限度向乡镇(村、社区)、定点医药机构委托下放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一)合理合法。坚持既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实施经办政务服务权力,又要进一步发挥基层积极性、能动性,增强基层发展活力。
(二)重心下移。着眼于增强基层动力与能力,凡乡镇、村(社区)和定点医药机构能承接的经办服务事项,尽量委托基层办理。
(三)高效便民。增强基层医保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四)权责一致。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工作目标
(一)打造县级经办服务示范化窗口。全面落实“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六统一”(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工作要求,做到窗口服务依法依规、公平规范、优质高效、公开诚信,努力争创市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示范化窗口。
(二)提升乡镇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依托乡镇政务服务中心,规范乡镇医保经办政务服务,做到机构设置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建章立制到位、经办服务到位。年底前,实现经办政务服务所有乡镇全覆盖,并在全县培育1至2个乡镇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示范点。
(三)建立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设立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逐步建立完善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年底前,试点建立65个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详见附件8)。
(四)设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窗口。所有定点医药机构,都建立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窗口,提升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一)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41号)、《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工作的通知》(邵医保发〔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分别如下:
1.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事项: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法定断档补缴,退休人员医保管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出具《参保凭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特殊药品待遇认定,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报销,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支付,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详见附件1)。
2.乡镇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出具《参保凭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备案,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详见附件2)。
3.村(社区)委托代办事项:代办参保缴费、电子凭证申领、“两病”服务、门诊慢特病的待遇申报(详见附件3)。
4.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特殊药品待遇认定,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报销(详见附件4)。
(二)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1.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8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附件5)。
2.乡镇、村(社区)经办服务点: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8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附件6)。
3.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窗口: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函〔2021〕8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附件7)。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全县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推进工作专班,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力推动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县医保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监督考核,明确经办服务事项、规范经办流程,履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责任。县财政局要保障基层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卫健局要加强配合和支持,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政务服务支持和指导,将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并将乡镇、村(社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纳入政务外网。各乡镇要将工作职能进行有效整合,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同时根据新的工作职能职责,确定村级代办员,并对村级代办员加强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把医保服务窗口建设作为提升本单位医保服务能力、促进医药机构发展的重要机遇,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建成一流的医保服务窗口。
(二)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梳理事项、汇总对接、逐项论证、基层实践四个工作流程,编制委托经办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县医保局要将乡镇、村(社区)医保经办人员纳入能力提升范围,定期组织培训、测试,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做实做细经办服务,做到“一口清”“一次办”。要按照“六统一”和“四最”要求统一规范服务事项,防止出现脱节和权利滥用现象,确保全县经办服务统一标准,切实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三)实行示范带动,积极推动落实。全县三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眼群众需求,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推进医保服务机构、职能、业务端口前置、关口前移,实现县、乡镇、村(社区)医保服务全覆盖。在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选择工作进度快、工作标准高、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召开全县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示范带动,促进整体工作开展。
(四)严格督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县人民政府将全县三级经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为民办实事考核,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要求。县政府办督查室要对各单位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对工作进展快予以表彰,对工作迟缓、推动不力的予以通报。县医保局要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窗口建设情况纳入医保年度考核指标。
附件:1.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乡镇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3.村(社区)委托代办事项清单
4.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5.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建设标准
6.乡镇、村(社区)经办服务点建设标准
7.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窗口建设标准
8.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试点名单
附件1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
主项 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文件;2、开户行账户信息;3、员工花名册;4、工资发放明细表(近一年度或成立以来至今);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劳动合同;7、单位财务报表;8、《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情况及缴费申报表》。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2、参保登记含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提供对应的辅助材料。3、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 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职工参保需提供资料: 1、《新邵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异动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提供:1、有效身份证件;2、《新邵县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请表》;3、改制企业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书;4、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护照及绿卡原件。④在职转退休,退休审批材料。⑥死亡,派出所或医院、村社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原件或复印件。⑥停保,可根据情况由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辞职报告、调出调令等基本人事材料。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下同)。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4、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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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医保部门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湖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2、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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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3、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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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有效身份证件;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医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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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定断档补缴 |
002036001007 |
1、有效身份证件(辅助材料);2、《新邵县基本医疗保险法定断档补缴申请表》。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人员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准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2、《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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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退休人员医保管理 |
002036001008 |
1、有效证件;2、《新邵县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登记表》。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退休工资的,需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待遇核定(备案)材料;2、退休人员因死心办理停保的,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社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3、退休人员医保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单位变更(如注销或合并等)文件、退休审批材料、公示材料(全体退休人员参加的变更医保管理单位职工大会照片、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变更医保管理责任单位声明的照片、在办公区域及家属区张贴变更管理单位公告的照片等)等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 第十四条 2、《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第七(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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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出具参保凭证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2、现场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微信公众号“湘医保”上查询。 2、现场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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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参保人死亡或其他情况证明、身份证明;2、提现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3、提现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4、填报《医保个人账户提现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已办理停保的人员,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2、因死亡支取的由单位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4、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 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大点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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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2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3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参保登记部 咨询电话:0739-366237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4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单位职工):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居住地“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住院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办理后长期有效,原参保地及其他地方按异地对待。异地安置一经办理,一年内不能变更 。 咨询电话:0739-3188318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15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农村居住可提供村委会证明;或单位工资证明或工作证明;或房产证明;或本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长期有效,但住院不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和异地转诊人员待遇一样。 咨询电话:0739-3188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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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单位职工):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住院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办理后长期有效,原参保地及其他地方按异地对待。异地安置一经办理,单位未开具证明不得变更。 咨询电话:0739-3188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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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7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住院医院门诊急诊病历或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也可以凭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转诊医嘱)或门诊转诊医嘱;复诊病人凭上次住院医嘱复诊单,出院小结等信息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2、医院入(住)院证照片;住院之前办理的添加上面其中一份材料即可。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类人员具体办理途径为: 1、网上办理。可采用在手机微信中搜索“湘医保”办理、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只适用跨省住院)办理,或下载“智慧人社”APP备案。 2、现场办理;备齐材料,居民到所属乡镇办理或县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县医保中心地址:新邵大坪七秀路东谷大夏5楼3号窗口)。 3、咨询服务电话:医保中心0739-3188318。各乡镇服务电话将予以公布。特殊人员可以电话转诊(医保服务人员代办):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孤儿、自己无法办理的其他特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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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异地急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新邵县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开具的门(急)诊证明资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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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特药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Y |
1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1 |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结果)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检验报告(需提供门诊缴费依据);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及其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城乡居民向参保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其他授权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办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城镇职工向新邵县人民医院特门窗口申请办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3、咨询电话:0739-31886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药品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2 |
1、社保卡;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4、疾病诊断书;5、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6、特药或“双通道”管理药品申请表。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咨询电话:0739-3188656。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3号)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21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门诊收费票据(含费用明细); 2、患者的社保卡和银行卡,死亡的可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选择材料: 1、“死亡证”或 “火化证”复印件,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 2、门诊(急诊抢救、留观)病历; 3、处方底方(门诊收费票据含有用法的不需提供); 4、出院证或出院结算票据(急诊抢救留观未记入住院费用的提供)。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地点:东谷大厦新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报账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0739-3602959(职工)、 0739-3281515(城乡居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22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普通住院: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银行卡(复印件)(患者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带监护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及能证明与患者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3、医院收费票据;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7、住院分娩的需提供生育证。 居民意外伤害: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患者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带监护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及能证明与患者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3、住院发票(原件);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职工意外伤害: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复印件);3、住院发票(原件);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备案电话:0739-3661515(受伤住院24小时内拨打)。 2、职工医保意外伤害备案电话:0739-3669550(受伤住院24小时内拨打)。 3、办理地点:东谷大厦新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报账服务大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23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 2、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新邵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窗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
2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结婚证、生育证、双方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2、发票原件(第一联)、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3、办理生育住院报销的还需提供出生证,办理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停发工资证明和准生证。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5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门诊需提供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6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 2、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 2、办理地点:东谷大厦五楼新邵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生育保险窗口。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27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
002036007005 |
1、《新邵县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2、医疗费用发票。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8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即时办结 |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的救助未联网结算的,可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医疗救助窗口 咨询电话:0739—3668129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29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资料;3、医院诊断书;4、医疗费用发票(加盖医药机构公章)、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等材料的复印件;5、申请人为退役军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身份相关证明。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的救助未联网结算的,可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医疗救助窗口 咨询电话:0739—3668129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30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不超过3个月 |
申请—受理—考察评估—结果公示—签署协议—办结 |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86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 |
31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3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附件2
乡镇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
主项 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医保部门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有效身份证件;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医保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出具参保凭证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介绍信。2、现场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微信公众号“湘医保”上查询。 2、现场办理。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2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4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单位职工):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居住地“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住院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办理后长期有效,原参保地及其他地方按异地对待。异地安置一经办理,一年内不能变更 。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15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农村居住可提供村委会证明;或单位工资证明或工作证明;或房产证明;或本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长期有效,但住院不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和异地转诊人员待遇一样。 |
|||
16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单位职工): 1、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间使用社保卡;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住院享受当地医保政策,办理后长期有效,原参保地及其他地方按异地对待。异地安置一经办理,单位未开具证明不得变更。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7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住院医院门诊急诊病历或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也可以凭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转诊医嘱)或门诊转诊医嘱;复诊病人凭上次住院医嘱复诊单,出院小结等信息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2、医院入(住)院证照片;住院之前办理的添加上面其中一份材料即可。 3、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5类人员具体办理途径为: 1、网上办理。可采用在手机微信中搜索“湘医保”办理、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只适用跨省住院)办理,或下载“智慧人社”APP备案。 2、现场办理;备齐材料,居民到所属乡镇办理或县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县医保中心地址:新邵大坪七秀路东谷大夏5楼3号窗口)。 3、咨询服务电话:医保中心0739-3188318。各乡镇服务电话将予以公布。特殊人员可以电话转诊(医保服务人员代办):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孤儿、自己无法办理的其他特殊人员。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8 |
异地急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新邵县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开具的门(急)诊证明资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9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资料;3、医院诊断书;4、医疗费用发票(加盖医药机构公章)、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等材料的复印件;5、申请人为退役军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身份相关证明。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的救助未联网结算的,可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医疗救助窗口 。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附件3
村(社区)委托代办事项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办理材料 |
办理环节 |
备注 |
1 |
代办参保缴费 |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
村支两委代办 |
2 |
电子凭证申领 |
|
1、微信公众号关注“我的电子医保凭证”; 2、下载手机APP“湘医保”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登记注册; 3、支付宝搜索“医保电子凭证”并激活。 |
村支两委或村卫生室代办 |
3 |
“两病”的服务 |
|
在参保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村级卫生室申请、购药、办理报销,实行“一站式受理”,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
村卫生室代办 |
4 |
门诊慢特病的待遇申报 |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结果)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检验报告(需提供门诊缴费依据)。 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其他授权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办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属于受理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的,经特殊门诊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资格后,患者在统筹地区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凭医疗费用发票、清单和有关资料到新邵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
村卫生室代办 |
附件4
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
主项 编码 |
子项 序号 |
子项 |
子项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 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特药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Y |
1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1 |
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结果)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检验报告(需提供门诊缴费依据);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及其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城乡居民向参保地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其他授权的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办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城镇职工向新邵县人民医院特门窗口申请办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3、咨询电话:0739-31886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药品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药品、“双通道”药品待遇认定: 1、社保卡;2、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4、疾病诊断书;5、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6、特药或“双通道”管理药品申请表。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申请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找特药责任医师填写特药或“双通道”管理药品申请表。 2、向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交资料初审。 3、凭特药或“双通道”管理药品申请表,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报销。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 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3号)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21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门诊收费票据(含费用明细); 2、患者的社保卡和银行卡,死亡的可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选择材料: 1、“死亡证”或 “火化证”复印件,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2、门诊(急诊抢救、留观)病历;3、处方底方(门诊收费票据含有用法的不需提供);4、出院证或出院结算票据(急诊抢救留观未记入住院费用的提供)。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参保居民带身份证、社保卡,在参保地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疗,并办理报销。 2、在县内医疗机构门诊的,在医院一站式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22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普通住院: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银行卡(复印件)(患者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带监护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及能证明与患者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3、医院收费票据;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7、住院分娩的需提供生育证。 居民意外伤害: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患者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带监护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及能证明与患者存在监护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3、住院发票(原件);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职工意外伤害: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或社保卡(复印件);2、本人银行卡(复印件);3、住院发票(原件);4、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5、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6、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7、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医院一站式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
附件5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建设标准
项目 |
指标 |
具体内容 |
备注 |
严格依法合规 |
1、依法经办 |
严格按照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开展医疗保障服务,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
|
2、依规经办 |
严格根据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经办规程开展业务经办,操作。 |
|
|
3、公平公正 |
公平公正对待服务对象,规范医疗保障经办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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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经纪律 |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无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情形。凡出现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定为示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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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清单落实到位 |
5、编制指南 |
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根据清单印发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编制应遵循合法合规、简明实用、通俗易懂、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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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简力度 |
贯彻落实 “四最”“六统一”要求,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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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操作规范 |
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试行)》,不断规范服务事项经办操作流程,推进业务办理标准化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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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质高效 |
8、适老化程度 |
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提高服务适老化程度,出台适老化相关政策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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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务渠道 |
至少开通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电话服务、移动终端服务4种服务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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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度建设 |
落实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同岗替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延时服务制度、帮办代办制度等服务制度,推行文明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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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员管理 |
建立健全窗口人员管理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日常考勤等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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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党(团)员示范 |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党(团)徽主动亮明身份,发挥先锋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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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跨省通办 |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按时完成按时实现跨省通办事项,强化数据共享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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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掌办网办率 |
完善医保公共服务子系统,畅通网办掌办渠道,办理事项可网办掌办率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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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透明 |
15、政务公开 |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向服务对象公开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事项办理服务指南、医疗保障政策等内容,履行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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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监督机制 |
建立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明确问题核实方式、整改反馈时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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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好差评制度 |
全面落实“好差评”制度,开通多种评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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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评价覆盖面 |
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畅通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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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群众满意度 |
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服务,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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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业务能力强 |
20、政府支持 |
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支持,合理保障医疗保障的人员、基本运行、管理等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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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队伍建设 |
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以满足办事服务需要为标准,合理配备与定点医药机构数、参保人员数以及工作职责相匹配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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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员培训 |
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人员和窗口人员政策、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等业务方面的培训,推进医疗保障经办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为乡镇、村(社区)提供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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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仪容仪表 |
窗口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应按医保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要求着装,佩戴工牌,服务热情,态度友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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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设备完善 |
24、服务地点 |
医保服务大厅选址应以便民为原则,服务地点易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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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区域设置 |
内部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至少划分引导咨询区、自助服务区、自动排队叫号区、等候休息区、柜台受理服务区、多媒体服务区等功能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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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窗口数量 |
合理设置窗口数量,根据办事人数及时开放,建议不少于3个,有条件的可预留机动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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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业务办理 |
医疗保障服务业务原则上窗口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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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设施设备 |
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应符合《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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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标识标志 |
标识标志设置清晰、统一、规范,应按照《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配置医保官方标识和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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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口号标志 |
在显著位置展示“中国医保 一生守护”服务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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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乡镇、村(社区)经办服务点建设标准
项目 |
指标 |
具体内容 |
硬件标准 |
1、建设场所 |
应建在辐射能力较强、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办事方便的地方,通过整合现有服务设施和资源,符合集中式、开放式工作环境要求,为办事群众提供“一门进、一站式”服务。 |
2、宣传标识 |
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必要的宣传标识,有条件的地方配备多媒体屏幕等方式进行宣传,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和服务事项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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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窗口 |
根据服务对象的流量变化,合理配备并动态调整窗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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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网络 |
应配备医保业务相关设备连接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确保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能及时登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群众在线查询、申办事项提供基础支撑。对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开通申办入口,完善网办业务流程,提高网上办理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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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
5、服务方式 |
以提供窗口服务为主、自助服务为辅的服务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柜台服务和由服务对象自助获取的服务。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应提供接待办事群众、宣传解读医保政策、普及医保政策法规及帮办代办等服务。 |
6、服务事项 |
按照“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要求,明确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办理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承担各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中30%以上的服务事项,同步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可由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点受理、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部下沉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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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办事指南规范服务流程,明确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服务标准等基本内容。做好服务信息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公示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工作制度等服务信息。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和服务栏目要保持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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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
7、服务人员 |
服务人员由设立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服务人员应具备满足服务岗位需求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乡镇由1名分管医保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本辖区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有关工作,村(社区)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网点应明确1名专(兼)职医保服务人员1名。 |
8、服务制度 |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目标要求,不断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帮办代办制度等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并通过自我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或多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强化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程流程衔接,助推医保服务提质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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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 |
9、财经纪律 |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无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情形。凡出现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定为示范点。 |
10、信息上报 |
要自觉接受上级医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上报业务办理、政策宣传、问题收集等工作信息,重大、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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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管理 |
严格落实医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专网专机专用”。切实加强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管理、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
附件7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窗口建设标准
项目 |
指标 |
具体内容 |
医保基础管理 |
1、医保制度建设 |
①医保管理制度;②财务制度;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④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⑤医保基金使用考核评价体系。 |
2、机构人员设置 |
①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②建立医保管理部门;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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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识窗口服务 |
①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②设立医保挂号、结算、审核、门诊慢特病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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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保宣传培训 |
①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②编印医疗保障宣传资料;③设置医保咨询电话、服务窗口,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和就医流程、费用结算等咨询;④定期组织开展医保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⑤开展医保医师管理,承担对医保医师的医疗保障政策业务培训和内部考核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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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服务管理 |
5、就医诊疗服务 |
①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规定,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做到人证相符。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留存参保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③严格遵循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无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等行为。 |
6、门诊慢特病管理 |
①严格执行门诊慢特病政策规定;②制定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③认真做好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和信息备案工作;④合理诊疗,按规定使用门诊慢特病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⑤及时核对和上传相关信息资料;⑥加强门诊慢病患者健康管理;⑦落实“两病”相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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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服务管理 |
7、出入院管理 |
①严格执行入院、出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②按规定及时为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③无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行为,无以采取减免起付标准、减免应由个人负担费用、发放实物、卡券、返还现金、免费体检等名义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情形。 |
8、病历及处方管理 |
①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完整、清晰;③接诊意外伤害的参保人时,须如实及时完整记录致伤原因和意外受伤的情形;④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除正当理由外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⑤规范填写医保结算清单,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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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诊转院 |
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畅通双向转诊转院通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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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诊疗行为管理 |
在DRG、DIP地区建立医院内部基于DRG、DIP的医疗行为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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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结算 |
11、规范医疗收费 |
①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服务项目政策;②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③严格规范医疗收费,无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情形;④无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行为;无诱导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的行为;⑤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公示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对自主定价的价格项目,应做好知情告知,在明码标价公示时注明定价主体。 |
12、提供结算服务 |
①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实时结算;②提供窗口结算、自助机结算、移动终端结算、诊间结算等多种方式结算医疗费用;③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医疗费用;④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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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结算 |
13、执行结算标准 |
①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医保结算规定和结算标准;②无将超过定额或限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自费的情形;③无以定额或限额为由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减少合理和必要的药品及治疗的行为。 |
14、履行知情同意 |
①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严格执行全额自费项目知情同意签字制度;②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日费用清单,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或渠道,并承担其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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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管理 |
15、执行目录政策 |
①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目录的支付政策;②建立本机构药品供应与医保目录调整联动机制,不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限制、药占比等理由,影响目录内药品的配备、使用;③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提升谈判药品可及性。 |
16、药品耗材管理 |
①规范用药管理,执行目录内药品限定范围和使用规定,并留存用药依据;②加强对价格贵、用量大的药品重点监控和分析;③建立实施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分析评价,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比例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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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检查治疗管理 |
①严格掌握各种辅助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无将大型仪器检查项目、临床“套餐式”检验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行为;②使用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中医诊疗项目、精神科诊疗项目、口腔科治疗等项目,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记录相关诊疗的必要性,并有结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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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
18、信息系统建设 |
①指定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设置管理权限;②按照技术标准、接口规范,加强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③制定完善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 |
信息管理 |
19、基础信息管理 |
①按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护士等信息编码贯标工作,动态调整,同步更新;②开展基础信息备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医疗机构类别、银行结算账户等项目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20、智能监控 |
①安装对收费结算行为实施全程实时监控的音视频摄像监控系统;②将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按规定做好监控规则的更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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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信息安全 |
①真实、准确、及时上传参保人医疗费用明细等信息,无人为篡改作假的行为;②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做好数据备份;③严格执行信息保护制度,无违规泄露参保人个人就医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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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改革任务落实 |
22、支付方式改革 |
①按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实施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②按规定完成DRG、DIP改革任务;③制定本单位医疗费用控制办法,不将总额控制指标简单分解到科室、医务人员。 |
23、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 |
①按规定开展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畅通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入院政策渠道,确保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保障,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②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做好集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③按时结算货款,无拖欠货款或变相延长结算货款的情况;④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按规定在医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⑤在有相同药品替代的前提下,不采购当地医药价格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等”的药品;⑥不采购当地医药价格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等级为“严重”“特别严重”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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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 |
①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②优先配备使用医保药品,配备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数量占该机构已配备的总药品数量比例应达到 80%以上;③按规定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和省谈判药品,对谈判药品品规配备率高于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④优先配备使用国家组织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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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改革任务落实 |
25、“互联网+”医疗服务 |
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线上诊疗服务,包括以下三种形式:①远程医疗,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参保人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③设置互联网医院。 |
其他 |
26、公开公示 |
①公开就医流程、医保结算流程等;②公示医药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 |
27、投诉处理 |
①提供多种投诉渠道,包括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便捷;②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与医保相关的投诉,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并在承诺时间内回复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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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适老化服务 |
①具备特殊参保人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参保人利用频率较高的特需用品(如轮椅、老花镜、写字板,提供雨伞、饮用水、手机充电器等);②根据老年参保人患病特点和就医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医联体的核心医院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预约号源,方便老年参保人通过社区预约转诊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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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信息报送 |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依法向医保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薪酬等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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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财经纪律 |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无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情形。凡出现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定为示范点。 |
附件8
村(社区)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代办点试点名单
乡镇 |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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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芝庙镇 |
太芝庙社区 |
周家村 |
光田村 |
潭府乡 |
车峙村 |
财树村 |
石板村 |
大江村 |
跃进村 |
团结村 |
|
陈家坊镇 |
马埠田村 |
刘什坝村 |
洪庙村 |
中心村 |
陈家坊村 |
|
|
雀塘镇 |
柳塘村 |
立公村 |
花园村 |
寺门前社区 |
乔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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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酿溪镇 |
芭蕉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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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口铺镇 |
巨口铺社区 |
神水村 |
浒溪村 |
田家村 |
五星村 |
|
|
龙溪铺镇 |
田心村 |
龙溪铺社区 |
十字路村 |
上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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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塘镇 |
黄土居委会 |
言耳边村 |
清江庙村 |
渡头桥村 |
庄山村 |
|
|
新田铺镇 |
言二铺村 |
桥当头村 |
喻家桥村 |
双六村 |
长古村 |
|
|
迎光乡 |
红岩寨村 |
集中村 |
莲塘村 |
长兴村 |
峰江村 |
|
|
坪上镇 |
时荣桥村 |
虎寨村 |
坪新社区 |
同心村 |
大同村 |
|
|
寸石镇 |
南岳村 |
黄江村 |
|
潭溪镇 |
兴东村 |
孙家桥社区 |
大坝村 |
玄本村 |
|
|
|
大新镇 |
龙口溪社区 |
磁溪社区 |
大东社区 |
大新社区 |
|
|
|
严塘镇 |
严塘社区 |
绿杨社区 |
白水洞村 |
烟竹村 |
高桥村 |
岩门村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