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DR-2022-01002
新政办发〔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矿山管理工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高压态势,维护我县矿产资源良好开发利用秩序,督促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山管理要求
(一)生产矿山要在开采面、硐口、加工、运输通道等位置安装摄像头,接入省级矿山开采管理信息平台,接受在线监管,露天生产矿山要实行“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但纳入规划扩界保留的矿山,在新的采矿许可证办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开采、生产行为,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矿区生活用电除外)。采矿许可证过期且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矿山,一律全面关停,停止一切与采矿有关的活动,按“六个不留”(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实施关闭,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要求实施生态保护修复。
(三)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要承担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新建、生产矿山要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义务,实行年度验收和分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采矿可证延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关闭矿山采矿权人要主动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拒不履行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留矿山采矿区范围外的堆放、加工和生活场所,必须依法办理工业用途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关停。原已办理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日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自行组织复垦并落实到位;逾期未复垦到位的,由所在乡镇组织复垦,费用从已缴存的复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原矿山企业承担。
(五)严禁以利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手续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一经发现,一律按非法占地和非法采矿处理。
二、明确各单位的相关责任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矿山管理工作,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转让审核,负责查处违法勘查、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
(二)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组织对规划保留的矿山生产生活废水综合利用率或达标排放率、固体废弃物利用率、扬尘控制(堆场防风防尘规范覆盖处理、打砂场厂房外砂石输送密闭履带输送、石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出入冲洗除污)等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矿业活动所产生的扬尘、噪音得到有效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标准。
(三)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持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负责矿山企业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未经安全设施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停产超过6个月的矿山恢复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等行为。
(四)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矿山行业的勘察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五)县科工部门对过期矿山、非法矿山停止供电,严格把关来料加工企业资格审核审批。
(六)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所有违法占用林地的露天开采矿山、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查明矿山及加工企业占用林地审批情况、实际占用情况以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对拟保留和新设矿山选址与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调整。对符合用地条件需占用林地的督促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对关闭废弃矿山治理恢复成林地的,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指导,并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把关。
(七)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格规范火工产品管理,对矿山和民爆企业申领、运输、存放、使用火工产品等各环节进行梳理规范,禁止过期矿山、非法矿山使用火工产品;依法受理综合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黑涉恶和其他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线索,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不停止开采的依法进行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督促辖区内关闭矿山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组织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关闭矿山逾期不拆除设备设施、继续生产销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关闭到位。做好辖区内采矿行为的巡查监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或移交。负责废弃矿山坑塘水面安全巡查监管。
三、明确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违法主体无法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坚决予以依法取缔,并对违法行为造成破坏的土地、植被进行复耕复绿,恢复地貌。对消极应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充当违法采矿“保护伞”,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