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财政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 来源:县财政局
  • 作者:县财政局
  • 更新时间: 2024-10-09 16:32
来源: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 2024-10-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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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单位未依法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成你单位整改,期限为60日,并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向你单位送达。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关于责令有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邵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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