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共新邵县委组织部新干经审字[2014]7号审计委托书,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5月16日起对隆高良同志任新邵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欢迎社会各界知情人士给予支持配合,实事求是地提供和反映情况,并对审计组的廉政勤政情况给予监督。
意见箱设县审计局办公室门口。
联系电话:0739-3661701、 1378697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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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审计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