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8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主产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淘汰、有序退出”的总体规划和省委、省政府以及邵阳市委、市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决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县发改、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公安、林业、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对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延续联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延期审批;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愿主动退出,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我县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关闭。相关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县发改、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逐条逐项严格依法处理,该处罚的从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县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进行重新复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对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坚持乡镇为主。乡镇人民政府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坚持“三个一律”。一律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续联审制度。
(四)鼓励主动退出。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愿主动退出的,县政府将支持企业转型并予以适当奖补。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到位的,县政府将予以奖励。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联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先由县发改、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再由县安监部门严格按设计进行安全设施和许可条件审查。任意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允许其通过审查。违者,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审查人员责任。
(二)鼓励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动退出。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5年11月30日前申请自愿退出并经验收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对爆竹生产企业按15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补,烟花生产企业按27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奖补。(今后若上级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奖补规定和奖补资金的,其标准低于县定标准的按县定标准进行奖补;高于县定标准的按上级标准进行奖补;同一企业不重复奖补)自愿退出企业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县财政即拨付60%奖补资金,余款待验收合格并经所在地乡镇公示7日后拨付。
(三)支持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型。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新增设2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支持在限期内自愿退出的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型,每2家生产企业合股设立1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未按时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再支持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四)统一拆除涉药工房处置残留药物和中间产品。对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残留装药内筒、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含药废弃物和涉药工房,统一由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有资质的单位销毁拆除。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1月5日前)。召开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同时,召开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职、安监站长、派出所所长和县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动员大会 ,启动关闭退出工作。
(二)主动退出阶段(2015年11 月6日至11月30日)。自愿主动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申请书》,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退出协议,并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县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单位的专业人员统一安全处置半成品及危险性原材料,拆除涉药工房。生产企业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派出所的指导下,自行销售库房成品,拆除其他生产的机械设备、工房,遣散从业人员(包括结清工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妥善处理企业生产用地。县直有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关闭退出企业的相关证照,停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等手续,停止供电。
(三)依法关闭阶段(2015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不愿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县发改、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和审查,通过审核的,企业自主骋请有资质机构在不扩改的前提下,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安监部门审查批复后,由县安监局指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县人民政府予以依法关闭,县人民政府不予任何奖补。因其他原因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的,企业自行关闭,县安监局上报省安监局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县政府不予任何奖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30日前)。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安监、公安、经信、人社、财政、工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验收合格并在所在地乡镇公示7日后拨付余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阳晓华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石亮明、副县长钟彪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信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组和办公室,由县安监局局长吴笃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党组成员曾大立任办公室副主任。2个工作组分别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石亮明,副县长钟彪任组长,所在地乡镇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各组成员分别从县安监、公安、经信、财政、人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电力等部门各抽调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工作组负责指导2个企业。
(二)明确工作职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支持帮扶企业转型,落实关闭退出企业蹲守制度,做好因企业关闭退出引起的信访稳控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和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协同县公安部门安全处置关闭退出企业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负责向发证机关提请注销烟花爆竹生产关闭退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县财政部门落实奖补措施,协调企业转型。县公安局负责停止办理退出企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及时负责拆除涉药工房施工秩序,销毁各企业的剩余生产原料、半成品,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做好被遣散人员工资的清偿工作。县信访局负责指导相关乡镇做好关闭退出工作的信访稳控工作。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企业的营业执照。县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县财政局负责关闭退出工作的资金保障。县经信局负责向上级上报关闭企业有关资料,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相关资金,并负责指导县电力部门及时做好关闭退出企业的停止供电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关闭退出企业的停止供电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工作。
(三)实施奖励政策。为确保如期完成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关闭退出工作,县财政要保障相关工作和奖励经费。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退出并关闭到位经验收合格的,对每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行奖励10万元,对其所在乡镇按5万元/家标准给予奖励。
附件:1.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验收标准
2.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附件1
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退出验收标准
1.签订《自愿退出生产协议》;
2.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已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4.除成品库和无药工房以外的生产车间和库房全部拆除;
5.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拆除并处置到位;
6.烟火药、黑火药、亮珠、引火线、半成品和化工原料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全部处置到位;
7.已将工人工资全部结算清楚;
8.无其他遗留问题。
附件2
新邵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企业所在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湖南省金渡烟花鞭炮厂 |
胡军华 13908429041 |
陈家坊镇桥石村 |
2015年11月30日 |
新邵县昌盛花炮厂 |
周朝阳 13975925966 |
雀塘镇龙头村 |
2017年4月7日 |
新邵县飞龙鞭炮厂 |
龙 玲 18975966168 |
坪上镇茅坪村 |
2015年11月30日 |
湖南省亮西东花炮厂 |
刘宗棠 13762881999 |
严塘镇湾里村 |
201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