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邵东泰丰城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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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24-08-07 00:04:28.0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首先有一个很大的疑问,我所有的信件都选择的公开,为什么无法查到!!! 希望住建局这次可以认真的回答以及帮助解决问题!此处所有答复可以作为日后投诉住建局的证据,希望不要在和稀泥! 第一,关于泰丰城施工方资质的问题,贵单位的回答实在显得过于业余,住建局的还不如一个小老百姓熟悉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吗?根据2016-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中“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泰丰城项目面积为52万平方米,当施工方只有二级资质,存在巨大违规,为何住建局对我多次提出这个问题视而不见!最近一次给我的答复中虽然回答了,却如此业余?连最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都不知道? 第二,我反映邵东泰丰城物业收钱但不做事,贵单位回复我“泰豐城小区物业属于前期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批复为准”。我不懂这是何意?我需要的是解决物业不作为的问题,不知贵单位如此回复我是想表达什么?另外根据合同,我们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惠州大亚湾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现在的“邵东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根据购房合同第四章中第十条,“规划的车位,车库,2024年6月11日达到基本使用”,若未达到条件,甲方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但之前贵单位给我的答复是承诺九月份完成??九月份???合同都是摆设??住建局帮着开发商乱来忽悠业主?? 第四,邵东泰丰城2024.7.1交房时未取得验收竣工备案表,违规交房没有任何处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竣工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但备案日期为2024年7月5日,早已超出15日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的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所以处罚呢?一直回答我“邵东国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泰丰城”项目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进行五方责任主体联合验收,于7月3日组织消防验收,并于2024年7月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有什么意义呢? 希望解决问题,不要再敷衍了,没意义。 |
受理回复
答复单位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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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4-08-12 08:57:30.0 |
满意度 | 无反馈 |
办理进程 | 2024-08-09, 住建局 已处理 |
答复内容 |
黄先生: 您好! 您反映‘泰丰城’项目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二级企业可承但高度100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万平方以下的单体民用建筑工程。只要单体建筑面积未超过4万平方,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二级建筑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建。2、邵东国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泰丰城”项目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进行五方责任主体验收,于7月3日组织消防验收,并于2024年7月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依据(湘建建【2019】243号)和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做了相关规定,但单位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记录表仍延用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五方责任主体签字日期实为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日期。3、要求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车位编号制作。开发企业负责人表示“泰丰城”项目在规划设计时每套商品房对应相应车位,车位编号正在组织施工。双方应严格按照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惠州大亚湾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东贵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同一个法人代表,关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我局已去函至公司,要求其公司服务好全体小区业主。
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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