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作者: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更新时间: 2023-12-27 17:13 字体:放大 缩小
索 引 号: 4305270003/2023-00995 主 题 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信息类别: 发文日期: 2023-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登记号: 责任部门: 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时 效 性: 永久

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推动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法治工作,制定了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5月10日

绥宁县文广旅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信息(以下统称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执法公示包括但不限于:

1、执法主体。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

2、执法依据。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执法规范。包括工作规程、管理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执法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风险管理等执法工作部署、工作安排等。

5、执法结果。包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情况。

6、执法监督。包括涉及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在官方途径主动公示行

政执法案件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范围

    第八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行致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抽查结果。

(四)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政府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以及依申请公示的内容;依照法制办要求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公开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

式,公示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户外LED广告版等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推送绥宁县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网站,程序如下:

1、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梳理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完成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对已经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进行重新编制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

2、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人审定,审定通过后依照要求公示。

3、法规股负责公示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

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

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4、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准确梳理文旅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通过相关途径公示;

5、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改变更到相关途径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的保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局股室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示材料的审核,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县人民政府网等相关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主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省、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五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十三条 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活动的审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音像记录完备、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我部门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

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6.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行政裁量权运用明显不当的,提出修改建议;

6.超出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行政执法承办(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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