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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市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罗汉笋(酱腌菜)”进行抽样检验。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事项派发,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SC10103250056296JD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将编号No:SC10103250056296JD1《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涉案罗汉笋(酱腌菜)产品由当事人工厂生产,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7日,生产数量:41箱(规格:10kg/箱,含20包×500g),除自行出厂检测1箱外,40箱全部销售至深圳市绿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价48元/箱,销售金额1920元,货值金额1920元。当事人已暂停生产同类产品并于2025年4月17日启动召回程序。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涉案产品已召回38箱(共760包),实际销售涉案罗汉笋(酱腌菜)产品2箱(40包),违法所得96元。2025年6月6日,执法人员至工厂对上述召回不合格产品开展现场清点并见证销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罚款。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