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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相关条例
文件名称: 柔性执法相关条例
索引号: 4305270003/2024-0061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01-0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1-04 有效期: 长期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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