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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思想仍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文件名称: 关于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思想仍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索引号: /2024-0190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发文日期: 2024-12-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2-05 有效期: 长期

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思想仍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环督办〔2019〕2 号)和《邵阳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我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思想仍不到位”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整改任务

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刚性约束认识不够,生态保护责任扛得不牢,有些地方对自身优越的自然资源禀赋盲目乐观,工作放松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拖拉散漫,监管放宽标准,“以罚代管”搞变通,为项目违规上马开绿灯。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重点难点问题担当作为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推动不够有力,个别地方甚至弄虚作假。

整改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较真碰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整改措施

1.坚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3.严格项目审批和监管。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机制,由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把关项目审批,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不开绿灯;建立严格的监管标准体系,对已审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4.健全完善生态环保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机制。组织部门将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保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将生态环保突出问题的整改成效作为县乡领导干部换届选举考察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党委、政府督查室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纳入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

整改成效

(一)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一是开展集中学习。2024年10月12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4年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特别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协调处副处长曹建兵从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任务、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南等三个方面为参会人员进行了专题授课,提升了广大党员干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专题调度和现场调研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切实推动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一大批重难点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和解决。

(二)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出台了《绥宁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修订了《绥宁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压实全县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三)健全完善了生态环保考核评价和督察督办机制。将生态环境工作纳入《绥宁县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绥办字〔2023〕59号)考核工作之中,出台了《绥宁县重点项目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工作方案》,将环保工作纳入重点项目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内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及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作为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含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督查纳入督查要点。

(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格对照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整改任务目标,制定清单,分解责任,细化任务,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绥宁县“夏季攻势”2024年41项任务已全部整改完成。

(五)严格审批许可,通过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准入清单”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严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环境准入,加强项目环境审批管理。2024年,我县生态环境部门共审批10个新建项目,配合市级审批新建项目4个,环境影响登记备案40个,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8份,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函2份,出具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意见14份。

(六)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照省市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功能区考核要求开展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截至2024年11月10日,绥宁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24,位居邵阳市第1位,PM2.5浓度为19μg/m3,优良天数为315天,优良率为100%。地表水虾子溪饮用水源、地表水花园阁断面、游家湾断面、河口断面、红岩坝断面水质均达到Ⅱ类标准,达标率为100%。城市声功能区7个点位噪声均达到相应标准,达标率100%。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绥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4125——20241210

受理部门:绥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422600

联系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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