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时间:2025-03-31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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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摆摊设点、乱搭棚架、圈(放)养家禽家畜、种植瓜果蔬菜以及其他圈占场地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违反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绿化覆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可以并处违法占用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等没有避让现有树木、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毁损树木,或者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含城市燃气、城市用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1.对在市区经营、作业产生超标噪音的行为进行调查;

2.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因焚烧、运输和经营餐饮、餐余垃圾等行为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

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2.《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并依法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不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影响市容市貌的,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自然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设置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消除事故隐患或限期改正、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其设置人无法确定或者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地发行的报纸、政务网站等公共媒体和设置现场予以公告,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公告限定期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自行整改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拆除:(一)未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二)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四)未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1.对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为进行调查;
2.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以及对影响市容的破损、残缺广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

对违反城市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1.对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调查;

2.行使城区内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

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1.《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鼓励各市州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属地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二)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七)未经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文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对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

对违反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邵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邵阳市资江邵水城区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机构和市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省管河道流经本区域河段和市管河道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1.向城市河道和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的行为进行调查;

2.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的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0

对违反户外违法贩卖、回收药品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对户外违法贩卖、回收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1

对违反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区级

《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殡仪服务。

双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涉及相关企业

违反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调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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