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49号
申请人:姚某,男,汉族,1974年12月06日出生,现住址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新洲村1组56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7412065539。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东风路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6日收到《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9日通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刑事立案。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是刑事举报信,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对行政行为不服,方可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