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57号
申请人:莫某杭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武,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第三人违法行为举报编号1430502002024060922856526,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相关执法人员至今没有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决定已是典型的行政不做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单位于2024年6月9日在投诉举报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一份,于6月11日赴被举报单位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单位在美团网店上的伊利炫菠萝雪泥实际克重与宣传克重一致。因申请人就同一问题在2024年5月31日,已经通过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我单位也于同年6月3日赴被投诉举报单位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单位于2024年6月10日前改正。被投诉单位亦进行了改正。因此,我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当天通过举报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我单位对于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于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提交投诉单,投诉邵阳市双清区便利店xx店,投诉编号1430502002024053185535593,内容为“本人在美团网上购买伊利冰工厂炫菠萝雪泥80g/袋收到后发现该商品只有75g,该商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于6月3日到达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作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诉单位于6月10日前予以改正。6月9日,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平台上再次就同一单位的同一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430502002024060922856526。内容为“本人于5月31日购买店家的雪糕一个,宣传是有80g一袋收到后发现只有75g。商家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请在12315平台上或书面告知中请人供申请人维权使用。”。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于2024年6月11日,到邵阳市双清区便利店xx路店进行复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确认被举报单位已经改正。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举报单编号信息复印件为证;被申请人提供了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3日)、美团网页截图、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6月11日)、责令整改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馈信息截图为证。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6月9日提交举报单,而在此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就同一事项于2024年6月3日对邵阳市双清区便利店xx路店进行现场调查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6月11日到现场复查,确认被举报单位已经改正,遂于7月1日以其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为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当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接受申请人举报到作出不予立案之日,未超出十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且在不予立案决定作出之日即告知申请人,也未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期限,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请求确认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莫某杭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