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复决字〔2024〕6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4-08-21 来源:双清区 【字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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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1

申请人易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农业农村局,住: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

法定代表人:刘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于20247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74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十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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