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4〕62号
申请人:易某
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农业农村局,住址: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
法定代表人:刘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于2024年7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于7月4日予以受理。审理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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