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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17〕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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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7〕49号
SQDR-2017-00026
佘湖山新城道路网及百合新村安置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13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0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复单批准,该批用地共61.4937公顷,此前已分次征收60.8137公顷,尚余0.68公顷未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该0.68公顷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佘湖山新城道路网及百合新村安置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双清区石桥街道(原石桥乡)马鞍村、东风路街道佘湖社区(原城东乡佘湖社区),四至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双清区石桥街道(原石桥乡)马鞍村、东风路街道佘湖社区(原城东乡佘湖社区),本次征收土地0.68公顷。
四、本次被征地单位石桥街道马鞍村和东风路街道佘湖社区土地按市辖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水塘(含养鱼塘) |
园地 |
Ⅰ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55000 |
44000 |
55000 |
44000 |
六、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双清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执行。
十、待征地工作完成,拆迁安置方案出台及安置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后,再实施拆迁工作。
十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法违章建筑物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依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市政发〔2012〕9号)第四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和赔偿。
特此公告。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