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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SQDR-2020-00010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发〔2020〕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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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DR-2020-00010
双政发〔2020〕25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严防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森林防火的时期和区域划分
(一)森林防火期:从每年10月l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三)森林防火区域:全区所有山林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钱、烧香、点蜡烛等;
(二)燃放烟花炮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烧田埂、稻草、桔梗、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
(五)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等;
(六)烧火取暖、烧火狩猎、烧蜂熏蛇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因造林抚育、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处于火灾危险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通告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工作渎职失职人员(含村组干部)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0739—5262152、11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