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0〕15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双政办发〔2010〕15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双清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双清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
论 证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双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双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咨询委)。区咨询委是由区政府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区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区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区长担任;设副主任3人,除1名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以外,其他副主任由区政府聘请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区法制办主任担任。区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区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咨询委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总数为3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区咨询委办公室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区咨询委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研究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区咨询委申请专家论证。
第十条 区咨询委应当及时受理承办单位的申请,并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区咨询委主任(在主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时,由区政府授权的副主任)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区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相关资料在区政府集体审议该项决策之日(以下简称决策审议日)的20日前提交区咨询委,并提出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区咨询委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0日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咨询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3名以上参加论证的专家,以保证参加论证的咨询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8日前,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由区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区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区咨询委和咨询专家反馈,并在决策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咨询委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自愿并方便为我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区咨询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 区咨询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聘任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含被推荐人)或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任。
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任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或申请)可以列席区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区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经费;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对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发表意见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区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咨询委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咨询委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咨询委组织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