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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0〕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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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0〕14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双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双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
(十一)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和行政问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合法性审查,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尊重客观规律,采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必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八条 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区政府领导通报。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等有关服务,必要时代表区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第十一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区长依本规则第三条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依本规则第三条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区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依据失真或过时的信息;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中随机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或选聘上级权威部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电视台、政府公报、双清区公众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听证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决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或者利弊分析报告,已经完成成本效益分析的,还应报送分析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及采纳情况(含听证报告);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六)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或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区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区长最后发表意见。
区长不得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区长或其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四条 区长一般应当按照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区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区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区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区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要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群众认同程度等定期进行评估。决策评估承办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九条 决策评估承办单位应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估报告,写明决策延续、调整终结的建议及理由,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双清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