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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双政办发〔2010〕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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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0〕16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双清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双清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双清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即可能对公众的财产权、健康权产生重大有利或不利影响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即公众对决策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明确反对或不赞成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承办牵头单位具体组织,也可由区人民政府直接指定单位组织听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经统一培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听证主持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听证主持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定。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第七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八条 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为20-30名,名额按等额比例分配到不同行业。
听证会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发言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十四条 区政府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业务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