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SQDR-2011-00004
索引号: SQDR-2011-00004 发文编号: 双政发〔2011〕15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11-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1-11-26 效力状态:

双政发〔201115

SQDR2011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双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双清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强化路政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不含公路局管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涵、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区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内容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路面改善、水毁抢修、渡改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等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养护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县道区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文明考核体系。

  第七条 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其具体职责为: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建议计划,监督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具体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和呈报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实施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的乡道公路养护和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所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其具体职责为: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做好县道公路管理养护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乡道和监督村道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道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及路政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组织开展对受灾受损村道的抢修和修复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管理养护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含日常保养、小修、路面改善、水毁抢修等,专项养护工程包含大中修、渡改桥、危旧桥梁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可根据交通流量、里程等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包养护和专业养护等方式,实行合同管理,定额计量支付。

  第十三条 所有农村公路的专项养护工程均按照公路养护投资的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投资项目可由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指定有建设或养护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四章 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所管养的农村公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理各类病害,确保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渗工作,雨季、冬季各进行一次。

  3.对路面面板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情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对砼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桥梁涵洞

  1.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清理,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

  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对险桥危涵设立限载限行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对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桥台裂缝、沉降、外倾等病害及时维修。

  5.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的,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养护部门应事先制订农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必须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必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等形式组织,并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国土、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办理建房许可。

  第二十条 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2.摆摊设点,占路为市;

  3.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5.侵占公路边沟、路堤、边坡及公路用地;

  6.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7.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

  8.毁坏树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9.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10.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成品油税费改革农村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乡村道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工程国省补助资金及区、乡、村自筹资金组成。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工程费用,除国省补助外,县道公路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乡道公路不足部分由所在乡镇负责解决,村道公路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村道的管理养护。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和补助标准确定。区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级各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转借挪用。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按年度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计划,报区交通局批准后,根据工程进度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经费。乡镇财政预算列支的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组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监督,村组使用管理,实行账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路政管理工作、养护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区通报,具体考评细则由区交通局制定。

  第三十条 区交通局对农村公路的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每月对全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经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1.全面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2.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3.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4.对公路管理养护做出重大贡献的;

  5.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6.乡村道路管理养护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7.管理养护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的。

  第三十三条 经区交通局检查报区人民政府认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1.对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者,核减养路经费;

  2.对不按时上报养护报表3次以上,或报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者,予以通报批评;

  3.发生水毁、塌方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管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差,造成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停拨或按比例扣拨该路线养护经费,责令其立即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各养护责任单位不设养护资金专户,擅自挪用或挤占养路费,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立即追回被占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主题词:交通 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 实施办法 通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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