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督促落实购机补贴法定支出责任的通知》(财农办〔2022〕4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饲料(草)粉碎机、轨道运输机、水稻育秧播种机、温室大棚等品目分档参数和补贴额,新增大豆收获机和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现予通告。
上述分档参数和补贴额调整,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相关补贴申请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录入至补贴办理服务系统。为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2023年12月1日之前(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购机者购买的相关机具,按原补贴标准和政策执行。
附件:1.湖南省部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分档参数和补贴额调整情况表
2.湖南省2023年大豆收获机和大豆收获专用割台补贴额一览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