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罚〔2025〕双清139号![]()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双清区英然长生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EFB25U9ND
法定代表人:唐英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街道大汉步行街2071、2072号
2025年4月14日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街道大汉步行街2071、2072号开设邵阳市双清区英然长生露,主要经营保健品销售,该店墙上悬挂广告牌干细胞再生疗法(长生露能激活、营养休眠干细胞再生活性细胞、修复受损细胞、替换坏死细胞、提升免疫力、重建自愈力、延缓衰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6月3日调查终结。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03月24日依法取得统一信用代码:92430502MAEFB25U9ND的营业执照,2025年03月24日依法取得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内宣传干细胞再生疗法(长生露能激活、营养休眠干细胞再生活性细胞、修复受损细胞、替换坏死细胞、提升免疫力、重建自愈力、延缓衰老)和山东中健长生露产品保障、长生露山药黄精复合饮品干、细胞营养液国家专利成果领先世界二十年、长生露荣获2020第105届美国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国际博览特等金奖,当事人提供不出宣传的功能、效果依据及国家相关认可的文件。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票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虚假宣传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及宣传的事实;
3.《营业执照》、 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质的事实;
4.《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证明当事人有资质经营保健食品的事实;
5.《复合饮品》检验检测报告一份、《长生露口服液》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产品的质量;
6.电子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产品的事实;
7.宣传照片七页,证明当事人宣传相关产品的事实;
8.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及U盘各1份,证明全程公证处陪同记录、录像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5年7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5〕双清13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营业执照于2025年03月24日依法取得,广告发布的时间较短,对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邵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将罚没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线下银行等方式缴款至邵阳市财政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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