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监处字〔2025〕双清48号
当事人:邵阳市双清区格林安娜优赞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502MAE2R1725F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许可的商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周二红
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14
联系电话:193****2383
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街道邵阳大道92号步步高新天地LG层G078号。
2024年12月24日,邵阳市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食品进行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月2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4303241243271-S)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小麻花(黑糖味)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1.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7-2023第一法)。2025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现场检查,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于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注册成立邵阳市双清区格林安娜优赞店,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和一般项目等经营活动。2024年12月22日,当事人从邵东市优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由邵东市优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黑糖味,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1日)12袋,购进价8元/袋,合计金额96元。2024年12月24日,该批次小麻花(黑糖味)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4年1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当事人从邵东市优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小麻花(黑糖味)12袋,以12.8元/袋销售(抽检)8袋,其余4袋已退回生产商。本案中涉案不合格小麻花(黑糖味)货值金额12.8×8+8×4=13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2.4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2月21日生产的邵东市优赞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20241221-2)中,产品检出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但检验结论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逻辑错误,且检验报告上无负责人签字和日期,为无效报告。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严格查验所购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未履行好进货查检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样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小麻花(黑糖味)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2.2025年1月2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4303241243271-S)及知晓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收集证据资料及照片8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履行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小麻花(黑糖味)的时间、数量、价格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销售退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将剩余不合格小麻花(黑糖味)退回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邵东市优赞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本案授权委托姚瑶处理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5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处告字〔2025〕双清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店内经营的小麻花(黑糖味)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小麻花(黑糖味)时未严格查验该食品相关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罚款10000元。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请联系办案人员开具缴款通知单后进行缴款,支持微信、支付宝或网银转账等方式。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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