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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1 17:22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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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由于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资源紧缺,各相关能源企业竞争激烈,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283号)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为统筹好能源保供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我市风电、集中式光伏、储能、抽水蓄能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确保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真正使新能源成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为我省电力保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倾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严格准入条件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凡进驻我市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按照“以资源换产业”的要求,对我市产业发展投入大、贡献大的企业。

2、对全省尤其是我市能源保供贡献大的企业。

3、企业经营信誉佳、开发实力强、开发业绩优并书面明确承诺在我市配套发展相关产业的企业。

上述获得在邵阳市境内开发新能源项目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入驻前签具承诺书,保证项目批复后5年内不转让,且在我市设立公司总部或新能源分公司,税收在我市缴纳。

(二)严格开发程序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的要求,凡未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新能源协议。

2、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市区要全力支持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得省建设指标后,应及时报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并办理相关项目开工前置手续。       

    3、项目开工前置手续齐全后,开发企业应按全容量并网时间倒排工期,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年内必须并网发电,其中风电项目应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

4、项目建成后,投资开发企业自主组织工程整体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报市发改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电网企业配合做好项目并网相关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意识,做到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5、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市人民政府有权重新确定项目投资主体,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如期并网的,按省发改委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逾期12个月仍未并网的项目,将调出开发建设方案,调出建设方案的两年内不得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

6、投资开发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必须保证按协议内容落实落地,保证应交税金足额上缴我市。如企业总部设在我市,将来上市要确保上市所在地为我市。如违约,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主体依法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283号)

(二)关于印发《全省能源领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全省能源领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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