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制造业企业
支持措施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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