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
支持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观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市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0739-53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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