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566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22〕12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2-01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31 |
签署日期:2022-06-15 | 登记日期:2022-06-1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2-06-15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2-01007
邵市政办发〔2022〕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平稳增长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平稳增长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邵阳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平稳增长的若干
财政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整体目标
聚焦装备制造、新型显示、特色轻工、中医药、循环经济、生态绿色食品、数字经济、智能家居家电、新能源等九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集群(产业链),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到2024年,规模工业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成效进一步凸显,绿色低碳发展更优,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协同发展区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具体措施
(一)加快提质升级
1.支持先进制造业稳定有效投资。进一步发挥好邵阳市制造强市专项资金导向激励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全市制造业企业。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指导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技术领先、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不含土地成本)、且开工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或不低于8亿元的项目,支持项目申报省级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先进制造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其基准利率(LPR)计算,给予50%的利息补贴(省、市贴息不叠加)。全市对获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的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按省级奖励资金实行1:1配套奖励。全市每年评选20个九大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优质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推动企业持续加大技改投资,全市对当年度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新购设备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购置费用的7%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先进制造业获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新材料首批次示范应用企业,优先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奖补。
2.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赋能。深化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和运用工业互联网,持续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指导支持企业申报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和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工信部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3.支持制造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在数字化、网络化基础上加快实现智能化,推动生产方式根本性变革,形成可推广、可借鉴的先进生产模式,指导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智能制造标杆车间奖励,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申报省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申报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省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认定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智能制造标杆车间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化”重点项目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
4.支持制造业碳减排。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开展绿色化改造等方式持续降低碳排放,围绕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开展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管理认定的园区和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奖励补贴;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省级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绿色化转型成效显著,年度碳减排6%以上、且减排量达到2000吨的企业,指导支持企业申报碳减排标杆企业并向全省推广经验,积极申报省级碳减排标杆企业奖励,每家企业申请省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碳减排标杆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5.支持新能源专用汽车扩产扩能。大力支持三一专汽等企业推动新能源专用汽车生产线扩产扩能,引进上下游配套产业,努力构建上下游贯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专用汽车产业集群,打造中部地区最大的新能源专用车辆生产基地。在新能源专用车辆上牌、路权保障、政府工程、车辆置换等方面加大本地优质新能源专用车推广支持力度。加快 5G 技术与新能源专用汽车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专用汽车智能网联、智能交通等应用场景建设。按生产企业新能源专用汽车新增产值实施阶梯奖励,产值每增加50亿元,追加奖励不超过50万元。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布局的统筹协调。在新能源渣土车和搅拌车等新能源专用车主要运输线路两侧、城市出入口、专用车停车场等场地建设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满足新能源专用车用电需求。鼓励新能源专用车产业链重点企业建设运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建成持续运营时间达到规定标准的优先支持争取国、省奖励。市财政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配套补助。对新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不高于50元/千瓦、交流不高于20元/千瓦执行。
6.支持消费品“三品”升级。组织白酒、乳制品、食用油、卤制品、打火机等重点行业企业参与工业“五基”攻关、引领消费供给升级等12项“三品”专项工作。指导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并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奖励,每家企业申报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发展服务型制造
7.支持平台经济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构建新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现代物流服务平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平台企业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提升企业一体化数字化生产运营能力,推进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传统行业整体数字化转型。探索推动平台企业与产业集群合作,补齐区域产业转型发展短板,推动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公共平台培育,推动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深入实施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支持中小企业从数据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业务上云升级。对获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8.支持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一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领域解决方案供应商,指导企业申报省级数字化转型供应商、智能制造供应商、绿色制造供应商,支持申报省级综合排名靠前供应商奖励资金,每家企业申报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增省级数字化转型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或制造业转型优秀服务商、对新增绿色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9.支持检验测试平台建设。对平台技术水平先进、提供服务能力突出的新建成投入运行的平台,指导支持平台公司申报不超过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补助,支持获得国家级资格认定的平台申报省级额外500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的平台,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工程机械特种设备、新型显示功能材料等领域,以及园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上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对外检验检测服务。
10.支持工业设计。对工业设计平台为制造业提供服务在全省成效突出的,指导支持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企业或平台奖励,每家申报奖励不超过50万元,指导支持获评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申报省级100万元奖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对外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平台,对获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在“潇湘杯”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升要素保障
11.升级产业基础设施。推进算力、电力、动力“三大支撑”建设,升级信息基础设施,高水平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加快建设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升级电力基础设施,支持我市电力设备设施增容扩建,提升电力输配体系升级和运行调度水平。升级动力基础设施,鼓励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升级物流基础设施,支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物流配送企业资质认定,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工业企业水电气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困难亏损企业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除欠费违约金。推行先进制造业项目“四即”(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极简审批改革,实行“标准地+周转用地+弹性供地”,减少企业初始成本,按国家规定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2.加快制造业人才培养。鼓励邵阳学院、湖南省汽车技师学院、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市内院校根据装备制造、新型显示等九大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需要开设专业,鼓励市内院校与制造业企业合作办学,形成“产教融合”培养机制。鼓励市内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全省制造业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内相关专业,对设立产教融合办学模式、产教融合实习生产线成效突出的高校和企业,指导支持申报省“产教融合”成效突出学校和企业,每个学校或企业申报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按照省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职业院校申报省级100万元奖励。
13.实施优秀人才激励。鼓励各类人才立足岗位发挥价值,为提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水平作出贡献。每年评选一批在产品研发、工艺改进、质量提升、供应链优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授予“宝庆制造先锋”称号并优先向省推荐申报“湖湘制造先锋”称号奖励,支持获得“湖湘制造先锋”称号的个人或团队申报省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
14.实施企业家奖励。鼓励市内优秀企业家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对获评“全国优秀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的制造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获评后两年内所在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增长超过10%的年份,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级优秀企业家50万元奖励、省级优秀企业家20万元奖励。
15.引导股权投资。鼓励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挂牌,指导支持已在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等专板挂牌企业申报省级15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挂牌上市。
16.优化信贷供给。争取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湘企融”平台)早日落户邵阳。引导国有银行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额度的“邵阳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融资再贷款再贴现专项支持计划”,再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对产业链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的贴现,做好两项普惠小微直达工具持续转换。积极向省工信厅推荐产融合作“白名单”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推广银税互动、银保合作等模式,用好“潇湘财银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平台和工具。依托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从1%下调至0.5%。规模企业及规模培育企业,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从1%下调至0.8%,500万元-1000万元(含)担保费率从1.2%下调至1.0%。
(四)促进开放发展
17.支持企业“走出去”。利用邵商优势,与东盟、非洲国家深化产能合作交流,建设中非产业园、东盟产业园等外向型经济专业园区。支持以并购、重组等形式与产业链上下游重要节点企业开展合作,对重大并购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8.支持优质资源“引进来”。利用我市装备制造、新型显示等产业优势,积极与装备制造下游配套企业、新型显示大型主机生产企业开展产能合作。进一步加强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办好全球邵商大会、湖南东盟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具有国内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活动,搭建外商、外资企业与市内企业的合作平台。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跟踪服务,强化项目落地责任机制,实施履约率考核。对制造业企业总部、核心子公司、国家级省级重要平台、重大产业交流活动落地邵阳,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五)健全激励机制
19.实施百强企业奖励。制定“邵阳市民营企业百强榜”,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举行发布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榜单发布和授牌活动。对纳入“湖南制造业100强企业”榜单且营业收入、经济贡献增幅均超过10%的邵阳企业,从榜单发布第二年起,指导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0.骨干税源企业培育奖励。将培育规模工业企业、“民参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情况,作为产业发展相关指标列入各县市区绩效考核和真抓实干督查范围。对首次上规入库且三年内不退规的工业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取得军工资质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邵阳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政策的统筹推进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推进有关工作开展。
(二)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负责60%,县市区财政负责40%,由受益地财政负责的除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原则上实行按月调度、按季兑现。
(三)本政策与其他已有政策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支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四)本政策实施期为2022年至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