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0-21171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20〕7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4-29 |
签署日期:2020-04-30 | 登记日期:2020-04-30 | 所属机构:政府工作部门 |
发文日期:2020-04-30 | 公开责任部门: |
邵市政办发〔2020〕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要求,推进我市生态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国家公园由金童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江峡谷国家森林公园、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其他资源价值较高的区域组成,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南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三条 南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做好生态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投入的衔接,统筹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绿色转型、保障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促进南山试点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南山国家公园门票、特许经营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的货币收入等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服务制度,依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南山国家公园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等为南山国家公园规划、生态保护、科研监测、人才培养等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志愿者活动应当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立南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成效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举报破坏南山国家公园的行为,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举报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公园设立目的、消耗国家公园生态和人文资源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南山国家公园工作的领导,将其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人文资源保护、特许经营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管理职责,机构编制待正式批复设立国家公园后,按照中央编办要求统一设置。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第十一条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配合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公安机关在南山国家公园依法设置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森林公安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十四条 南山国家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南山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南山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南山国家公园规划是国家公园保护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南山国家公园规划。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南山国家公园规划要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九条 南山国家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是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核心资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
一般控制区是集中承担南山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育、原住民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对国家公园开展勘界定标、建立矢量数据库,在各区边界显著位置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第四章 保护与用途管制
第二十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和人文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完整、准确的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南山国家公园保护公园范围内生态资源和文化遗产实行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下列对象:
(一)南方常绿阔叶林和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系统;
(二)中山泥炭藓沼泽湿地系统;
(三)中日、中澳候鸟迁徙通道;
(四)林麝、白颈长尾雉和资源冷杉、南方红豆杉等国家I级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繁殖地、栖息地;
(五)以城步吊龙舞、油茶习俗为核心的山区苗族文化。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特色民居。
第二十二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捕猎、杀害和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收购运输候鸟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资江、沅水、珠江等水系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沿河生活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二十四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控制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采取轮牧和休牧、草原修复等措施保护山地草原。
第二十五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十万古田、金童山等区域,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基地。
对受到威胁且原生环境已经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进行迁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和森林防火组织,完善森林防火标识和防火设施,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降低森林有害生物危害。
第二十七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加大外来物种管理力度,开展日常监测,建立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基础信息数据库。外来物种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入南山国家公园,对已进入南山国家公园的外来入侵物种要及时进行灭除。
未经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公园范围内放养放生外来物种。
第二十八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重要自然资源和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制定保护措施,严格依法保护。
第二十九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切实保护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图画、石刻、音乐、舞蹈、戏曲、体育、工艺、服饰、饮食、建筑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工具、产物、工艺品、场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
第三十条 除科学研究、生态监测、生态修复和原住民不损害生态资源的生产生活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类活动。
核心保护区禁止人口迁入,原住民实行有序迁出。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须逐步退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纳入生态退耕,逐步还林还草。核心保护区的非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原住民迁出后,应当纳入生态退耕,逐步还林还草。
第三十一条 一般控制区可以开展科学研究、生态监测、生态修复、原住民不损害生态资源的生产生活、自然观光、生态体验、科普教育等活动,进行规划允许的活动和建设。严格控制自然观光、生态体验开发和利用强度,禁止建设与生态文明教育及遗产价值展示无关的设施,从事的活动和建设不得损害生态资源。
第三十二条 在南山国家公园从事科学研究、生态监测、生态修复活动的,应当经过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南山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开展自然观光、生态体验活动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
严禁开展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自然观光、生态体验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
(二)取土、围湖造地;
(三)开荒、修坟立碑(一般控制区内原居民的生产生活范围内除外);
(四)在禁燃区燃放孔明灯、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非法砍伐、放牧、狩猎、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六)刻划、涂污景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七)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家公园界标、标志、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标示牌公布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风电和光伏项目。
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组织现有的矿产资源、水电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有序退出或绿色化改造,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对现有的矿泉水、茶叶和乳畜项目进行生态化改造。
第三十六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域,建立巡护制度,制止破坏生态和人文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管理。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水流、林地、林木、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或者承包权人可以通过置换、转让、租赁或者协议合作等方式,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划,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医疗救护、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游憩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教育展示体系及解说系统,加强与学校、社区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开展科普和环境教育,提升公众生态意识。
第四十条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下列营利性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一)乳业、畜牧业、生态农业;
(二)生态游憩业;
(三)自然观光、生态休闲、文体康养、民族风情体验、红色教育、科普、研学等服务业、文化产业;
(四)徒步、探险、宿营等生态体验服务业;
(五)住宿、餐饮、商店、旅游纪念品经营等服务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制定,报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特许经营的目录、期限费用、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等。
第四十一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特许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生态和人文资源的,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山国家公园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结果,控制入园访客数量。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访客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为遇困访客提供救助服务。
第四十三条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结合旅游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在南山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发展民族特色生态文化旅游和生态体验活动。
第四十四条 按照南山国家公园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的,应当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园区内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社区发展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设定原住民农业、养殖、采集、种植等生产强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依法保障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原住民生产生活必需的土地、草地、木材等资源。
特许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住民及其举办的企业,南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卫、安全等管护人员优先安排原住民。
第四十七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确定保护模式、生态旅游发展方向、生态旅游周边产业的经营方向策略、生态旅游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时,应当听取原住民意见。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对迁出南山国家公园的原住民,退出南山国家公园或者经营受限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以及土地、林地、草地利用受限者进行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鼓励支持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与保护,南山国家公园设立公益基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在南山国家公园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南山国家公园生态和人文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处理。
南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活动,损害南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期,待试点区正式批复设立国家公园后,将按照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