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76-12386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9〕2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9-010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16 |
签署日期:2019-12-17 | 登记日期:2019-12-17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9-12-17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9-01016
邵市政办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我市决定于2019年至2021年开展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见附件1,不含河道采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管控,全市砂石土矿山总数控制在163个以内[各县市区(含邵阳经开区,下同)砂石土矿山控制数见附件2],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各县市区历史遗留矿区和关闭矿山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治理率达80%以上;绿色矿山达标率80%以上,其中新建矿山达标率100%;矿山“边采边治”台阶式分层开采达标率100%,矿山开采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生产矿山要做到“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工作任务、方法和步骤
(一)开展调查评价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积极吸收采纳省自然资源厅移交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现有砂石、水泥、饰面石材矿山及其周边以及可新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调查评价报告成果,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开发利用情况档案。要对本地2019-2025年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圈外单独选址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等砂石需求总量和年度需求量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得出市场需求总量。2019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和需求总量(见附件3)上报市人民政府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严格专项规划编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单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砂石土矿山控制数,统筹对接“三线一单”、土地利用、水资源、城乡建设、环保、水土保持、河道采矿等规划,在2020年3月底前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XX县(市、区)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年-2025年)编制提纲(含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技术要求科学编制本地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明确砂石土矿采矿权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等情形;未在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在规划矿区范围时,对可以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划界;不宜整体开采的,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权范围,严禁以山脊线为界,要尽量减少终了边坡。专项规划必须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视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录入规划数据库。第三轮矿规与本专项规划不一致的,以本次专项规划为准。规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开展矿山集中整治。一是全面退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内的砂石土矿。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安全、环保要求不达标、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期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砂石土矿山(砖瓦用粘土矿全部退出,其中占用可用耕地的立即退出,其他类砖瓦用粘土矿逐步退出)。三是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四是要严格把握已发证矿山的单独保留、整合和扩界条件。单独保留矿山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保有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上;2.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3.基本治理好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4.取得环保许可;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6.不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的。不宜单独保留的砂石土矿,应退出或整合。整合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鼓励符合单独保留条件的砂石土矿山整合同一山体内的落后小矿。已设矿山扩界原则上限于为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形,且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扩界,应将原采矿权注销,按照新设采矿权程序设置。五是要严格把握矿山退出政策,未纳入规划保留的,按年度退出计划可采取适当补偿方式退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退出的矿山要下达关闭决定,需要补偿的矿山签订补偿协议,申请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有新设矿山、保留矿山要编制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要严格按照我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建设矿山。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凡规划保留矿山必须在2021年底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五)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精神和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等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确因市场供应紧张需要新设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专项规划,严格按程序报批。新设采矿权储量规模大中型和已设采矿权扩界后储量规模大中型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储量规模小型及以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发证。为缓解市场供应紧张局势,条件成熟的新设大中型(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并纳入各县市区专项规划。凡新设采矿权,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设采矿权范围进行联合踏勘,协助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形成同意采矿用地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已设采矿权项目可自行委托除外)编制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等;负责协调和处理各类矿山周边矛盾,保障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属市级审批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技术单位划定矿区范围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分解采矿权价款,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凡保留矿山需扩界的,先对原矿山进行评估,再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时明确竞得人对原采矿权人的补偿义务;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凡进行整合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凡限期退出的,一次性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20年底的采矿许可证;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六)强化生态修复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对历史遗留和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要督促开采主体存续矿山的采矿权人负责矿区范围内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新设矿山必须实行边开采、边修复治理。要对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治理情况开展年度验收,凡未按生态修复治理要求完成年度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开采。
(七)深化有偿使用改革。严格执行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协议出让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重点砂石(含水泥、饰面石材与砂石骨料一体化)开发项目外,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除隶属同一主体或母子公司外,国有或国有控股采矿权转让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转让等规定。对按政策关闭或自行关闭且采矿权被注销的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和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价款)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签字审核退付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大力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负责专项规划审核、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整治办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县市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副组长,抽调精干人员,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二)加强协同,强化督查。市直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分工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工作落实,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要求,压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科学施策,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附件:1.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2.各县市区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3.砂石土矿开发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4.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1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矿种目录
建筑材料用灰岩 建筑材料用白云岩
建筑材料用砂岩 建筑材料用石英岩
建筑材料用页岩 建筑材料用大理岩
建筑材料用板岩 建筑材料用凝灰岩
建筑材料用花岗岩 建筑材料用玄武岩
建筑材料用辉绿岩 天然石英砂
砖瓦用页岩 粘土
砖瓦用砂岩
附件2
各县市区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数一览表
序号 |
县市区 |
已有砂石土矿数 |
砂石土矿控制数(个) |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
1 |
大祥区 |
8 |
7 |
5 |
4 |
2 |
北塔区 |
7 |
6 |
3 |
1 |
3 |
双清区 (含邵阳经开区) |
0 |
0 |
0 |
1 |
4 |
邵东市 |
49 |
45 |
32 |
23 |
5 |
新邵县 |
83 |
73 |
43 |
21 |
6 |
隆回县 |
78 |
70 |
44 |
24 |
7 |
洞口县 |
58 |
51 |
31 |
16 |
8 |
绥宁县 |
22 |
20 |
13 |
8 |
9 |
城步苗族自治县 |
21 |
19 |
13 |
9 |
10 |
武冈市 |
81 |
71 |
41 |
20 |
11 |
新宁县 |
28 |
26 |
19 |
14 |
12 |
邵阳县 |
44 |
40 |
30 |
22 |
合计 |
479 |
428 |
274 |
163 |
注:“已有砂石土矿数”统计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
附件3
砂石土矿开发利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序号 |
采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有效期起止 |
开采矿种 |
发证机关 |
开采 地点 |
开采 规模 (万吨) |
开采方式 |
开采范围面积 (公顷) |
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 |
是否越界开采 |
环境保护现状 |
安全生产现状 |
加工利用现状 |
需求总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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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邵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蒋志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负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袁胜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张顺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谢益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桂楚 市财政局局长
邓江南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大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 韬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伍先明 市水利局局长
李秀清 市林业局局长
刘志斌 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吴卫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肖国清 市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林 峰 国网邵阳供电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