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72-12384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9〕20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9-010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0-27 |
签署日期:2019-10-28 | 登记日期:2019-10-28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9-10-28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9-01015
邵市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和市属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邵阳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市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对县市区实施)、年终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市安委办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层消防上台阶等年度重点工作,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由市安委办综合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对县市区实施)、年终考核和事故考核情况得出考核结果。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度考核时段内查实的前3年内发生的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度考核。
第八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办认定,报市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黄牌警告、一票否决5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优秀单位
1.县市区考核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下同)以上且排前3的向省委省政府推荐为省优秀单位,排第4的推荐为省优秀备选单位,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未被评为省优秀单位的评为市优秀单位。
2.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
3.乡镇街道优秀单位由县市区推荐,市安委办抽查核定。各县市区根据考核综合得分高低按不超过所辖乡镇街道总数20%的比例推荐优秀名额,县市区评为省优秀单位的,可增加一个推荐优秀乡镇街道的名额;推荐的优秀乡镇街道因市级审核未通过或在考核期出现不能评为优秀情形而导致落选的,取消其所在县市区的相应优秀乡镇街道名额,不得进行增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1)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国务院、省安委会(办)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4)对国务院、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二)良好单位
1.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
2.乡镇街道,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但超优秀单位规定名额的以及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
(三)合格单位
各责任单位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四)黄牌警告单位
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或者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包括辖区内发生的无监管职责的事故;跨区域的事故,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分别认定责任,下同),或者发生1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的;
2.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包括本单位无监管职责的事故;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分别认定责任,下同);
3.部、省属驻邵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乡镇街道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亡人森林火灾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黄牌警告”的。
(五)一票否决单位
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森林火灾的;
3.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亡人森林火灾的;
4.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部、省属驻邵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乡镇街道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亡人森林火灾的;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一票否决”的。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符合本办法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市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每年向市安委会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市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设置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项的各类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须在被“黄牌警告”的一个月内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制定整改措施。
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任何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在被“一票否决”的一个月内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制定整改措施。
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在实施“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之日起的6个月后组织对相关单位进行复查,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县、乡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邵阳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_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