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51-12354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9〕2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3-05 |
签署日期:2019-03-06 | 登记日期:2019-03-06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9-03-06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邵市政办发〔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和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意识,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辖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农村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
(六)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广大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设施。
(七)每半年对本地区集镇、农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组织领导农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农村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农村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妥善处理救灾善后事宜,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工作考核,将农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作为重要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区实际,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工作职责,细化村、组、户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乡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业务经费支出及农村志愿消防队建设。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其中,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或者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的村,应当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并为其配备机动消防泵、火钩、火钗、消防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
(五)结合地区实际,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制定地区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地区老幼病残、孤寡老人工作名册,明确包户工作人员,定期上门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每月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门店、“五小”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监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每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九)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群众优势,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其中,专兼职管理人员主要从驻村辅警、联点安监员、护林员中产生。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其中,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2)用火、用电、用气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3)防火安全奖惩办法;(4)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5)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三)每周对辖区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和入户巡查,确保消防水池、消防管网、机动泵、水枪、水带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防火隔离带、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在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及主要道路处设置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定期对村民进行集中消防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上门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建立“十户联防”和“一三五分钟应急处置”的联勤联防工作机制。
(六)掌握老幼病残、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基础信息,定期上门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责任追究
凡不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1.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以村为主的农村消防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危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分管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辖区发生一次烧毁10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寨(含住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1.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危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辖区发生一次烧毁15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寨(含住宅)或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较大火灾的,依法依纪对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辖区同一工作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累计烧毁村民住宅30户以上的,或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依法依纪对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1.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省、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辖区发生一次烧毁30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寨(含住宅)或一起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重大火灾的,依法依纪对该县市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不依法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辖区同一工作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累计烧毁农村居民住宅60户以上的,或死亡人数10人以上的,依法依纪对该县市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1.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生态村、中国传统村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整改落实不力的,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领导、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2.对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导致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对应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3.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4.对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的其他责任人,按照第(二)(三)(四)(五)(六)款的对应情形,予以相应问责。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相关责任人,不予追究责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