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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18-01009

邵市政办发〔2018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拓展邵阳旅游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游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酒)店、旅游商品企业和导游。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奖励总金额控制在30%以内。市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统计年度奖励资金奖励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对经济主体的统计或核算以当年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设立旅游人数奖

旅行社(含分社,下同)招徕、接待游客,游览邵阳市1个及以上有价门票景区(点),并至少在境内饭(酒)店住宿1晚,全年团队游客累计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 (一)国内团队接待奖。接待市外国内游客3000-10000人的,按每人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10001-15000人的,按每人9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15001-20000人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接待20001人以上的,按每人1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入境团队接待奖。接待入境(含港澳台)团队游客,游览1个有价门票景区(点),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游览2个及以上有价门票景区(点),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专列团队接待奖。对组织旅游专列,单趟专列的游客达到300-500人的,按每趟1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专列游客达到501-1000人的,按每趟2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专列游客达到1001人以上,按每趟3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航空团队接待奖。组织外地游客通过乘坐武冈机场航班前来我市旅游,单程乘坐武冈机场航班,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往返乘坐武冈机场航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设立旅游提质奖

    (一)创建等级景区奖。年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

    (二)创建星级旅行社奖。年被评定为湖南省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创建星级饭(酒)店奖。年被评定为国家星级、星级饭(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四)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年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创建等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奖。年创成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创建等级营地建设奖。对纳入国家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营运的营地,每个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纳入省级层面营地建设规划并建成营运的营地,每个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奖。年被评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创建省级旅游购物示范区(点)奖。年被评为湖南省旅游购物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九)省级以上旅游商品研发奖。在工商部门注册并经营1年以上、专门从事邵阳特色旅游商品(含本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等)的研发和销售的企业,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2万元,每家旅游企业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七条设立旅游形象宣传奖

    (一)旅行社踩线奖。景区、旅行社一次性自行组织市外30家以上旅行社来邵阳踩线(踩线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住宿1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景区宣传促销奖。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或在机场、高铁站、地铁站、车站、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的5A级、4A级、3A级景区,每个广告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室外广告宣传策划方案需提前一周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实地查看拍照存档。

    第八条设立优秀旅游人才奖

    (一)本市导游获得全国优秀导游称号的,每人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称号的,每人奖励1万元。

    (二)本市星级饭(酒)店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金牌的,每人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金牌的,每人奖励1万元。

    (三)本市旅游企业员工参加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服务技能比赛,获得市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一次性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各类奖项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31日。具备申报奖励项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31日前向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报送相关资料,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申报当年奖励需要报送的材料,具体由市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市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与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将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质量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十三条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8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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