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29-12334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8〕7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8-01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3-06-18 |
签署日期:2018-06-19 | 登记日期:2018-06-19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06-19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8-01008
邵市政办发〔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获得续贷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同意续贷的市区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借贷周转资金。
第三条 过桥资金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市政府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管理,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资金规模及筹集
第四条 过桥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由市财政拨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设立专户(或成立专门公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调整过桥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业的副市长和协助分管工业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邵阳经开区、担保公司等抽调懂业务的人员为成员(各单位原则上委派一名人员)。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市经信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及组织项目审查工作。
审委会审定过桥借款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担保公司经理层审定。
第六条 审委会必须以会议方式审议批准过桥借款项目,会议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过桥借款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过桥借款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参会人员投赞成票通过。
审委会原则上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经营场地在市城区内,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生产经营正常、前三年纳税额每年在200万元以上(含)或年就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拥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暂无力归还到期贷款,但在短期内能够改善资金紧张局面,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出具书面承诺函或贷款授信审批单;
5.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大额诉讼、仲裁或资产被保全,无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担保公司(或其专门公司,下同)根据过桥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贷款规模等,报审委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 过桥资金的借出按照企业申请、银行续贷审核、审委会审批、担保公司借款、企业还款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需要过桥资金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向担保公司提出过桥资金借款申请,填写《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承诺书。企业应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承诺以下事项:原贷款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过桥资金借款后,抵(质)押权权利继续由承贷银行享有;过桥资金借款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超过约定时间,将加收借款利息;借款只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过桥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企业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以其所有个人资产对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5.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6.对担保贷款,需提供企业过桥及续贷有效担保证明文件和资料。
7.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8.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及其他资料。
(二)银行续贷审核。银行应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押权效力进行审核。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贷款银行应出具同意续贷的承诺函或贷款授信审批单。
(三)审委会审批、担保公司借款、企业还款。担保公司根据过桥资金存量和企业相关情况及对银行续贷审核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然后提交审委会审议,审委会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完成对企业过桥资金申请的审批,担保公司按照审委会决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再按照规定还款。
第十条 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应由银行确定的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并出具身份证原件,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到达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过桥资金借款应由企业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据应明确以下内容:借款企业名称、借款金额、企业账号及开户银行、借款用途及期限、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日,单笔金额以企业原贷款金额为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二条 严控过桥资金还贷环节风险。防止被截留、挪用、转移及查封冻结,确保过桥资金真实使用在还贷上。企业需积极配合还贷,担保公司跟踪过桥资金安全用于还贷,已承诺给企业续贷的银行,应恪守承诺,及时划收贷款,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严控续贷环节风险。严防续贷落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及时收回,长期被占用,甚至损失。借款企业需按银行要求,及时配合提供续贷所需资料,签具续贷文件,经办银行应在企业贷款到期前走完续贷的授信审批流程,办理好续贷手续,确保续贷能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严控续贷到位时点风险。经办银行续贷到位后,应立即按照担保公司指定并得到经办银行认定的受托第三方收款单位支付续贷资金,确保续贷资金能安全用于企业及时归还偿贷过桥资金,防止续贷资金被企业截留、挪用、转移及查封冻结,造成过桥资金损失。
第十五条 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资金。
第十六条 力争引入专业保险公司对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续贷安全到位还款承保,进行风险承担。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按月向审委会成员单位报送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过桥资金未按期或足额归还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服务,采取分段累进收取过桥资金占用费。过桥期限在7日以内(含)的计收0.5%的资金占用费;8—15日以内(含)的计收1%的资金占用费;16—30日以内(含)归还的计收1.5%的资金占用费;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个月资金占用费每月按2%计收。
第十九条 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秉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管理费用每年度应控制在过桥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以内。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可按过桥资金所收资金占用费的50%提取过桥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过桥资金损失风险。
第六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过桥资金的划拨调度,对担保公司过桥资金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市经信委负责对过桥资金业务开展行业监管;市金融办负责对过桥资金业务开展金融监管;邵阳经开区负责协助担保公司对园区内企业使用过桥资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过桥资金的还款管理,做好过桥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核、风险防范、续贷到位及协助担保公司回收过桥资金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要做好与银行的合作事宜,应做好过桥资金使用中所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含电子文档),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向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款企业应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归还过桥资金借款,足额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过桥资金规范审批、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六条 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银行已同意企业续贷,但因银行不及时收贷、不兑现承诺续贷、不及时办理受托支付等原因,造成过桥资金损失的,银行必须将其拥有的原贷款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单位)的权利及时移交给担保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专门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制定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7〕18 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