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27-12330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8〕6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8-010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5-30 |
签署日期:2018-05-30 | 登记日期:2018-05-3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05-30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8-01006
邵市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30日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和其他国有投资采购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则制度、统一监督体系、统一专家抽取、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原则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一) 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 市公管办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市公管办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对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再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考评;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的制度文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工作。
(三) 市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
1.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依法依规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安排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负责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2.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公共资源各类交易信息数据库,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统计、分析和评估,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记录、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3.为国家监察、行政监管提供平台服务,协助配合监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平台,记录、留存违反交易现场管理行为的证据资料,及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统一代收、代退和保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5.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公管委及公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权限内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转让;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变现处置(变现资产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但房地产、公务用车处置应当全部入场交易);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普通耗材、检验试剂采购(药品、医用高值耗材采购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
(七)采用PPP等方式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选定;
(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限额以上罚没财物拍卖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十)政府储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交易;
(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六条 前条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形成具体交易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报市公管委同意,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场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进场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中介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拍卖、挂牌、网络竞价、询价、动态报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管理规则由各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制定,并报市公管委备案。各级公管办和市交易中心不得设定审批、备案等具有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事项。
市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的制度,由市交易中心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规则制定,并报市公管委备案。
全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公管委备案,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统一公示。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四)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暂停或延期交易情形的。
行政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通知市交易中心和当事人暂停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发起方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发起方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在市电子政务办的指导下,负责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对接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和市大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外,市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项目发起方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以及发布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市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和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 在市交易中心设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所需评审专家必须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因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要求,需要使用外地专家库或外聘专家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批准,报市公管办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市交易中心提供信息披露、奖惩记录公示等信息平台,为各行政监管部门发布关于项目响应方、中介机构、评委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等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交易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市交易中心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市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户的受托银行不得泄露有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市交易中心代收的保证金应依法及时退还,未按要求退还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市交易中心和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受理办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组织协调专家库入库、考核培训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法人和工业项目(含能源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及无行业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二)经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技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行政监督执法,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的建造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河道采砂、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卫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采购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项目、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项目的行政监督执法。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标的物交易行为的审批、评估结果的确认、进场交易的督促、受让条件的设置、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底价及降价幅度的确定、交易文件的审核把关、交易全过程资料的存档检查等方面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十)监察机关、审计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审计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审计监督机关应当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十一)邵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经开区内经市政府授权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一)依法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指派监督人员使用市交易中心现场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
(二)按管理权限制定本行业交易活动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三)督促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本行业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评标(审)专家库中本行业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制止、纠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受理并处理本行业项目的举报、异议、投诉等事项;
(七)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时,不得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并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管办对管辖争议或监管不明等争议进行指导协调,按规定或上级指示移交、指定办理部门。
市交易中心应当公布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举报、质疑受理流程,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报、质疑及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或投诉,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市交易中心实施监督考评,建立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的监督考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以及以其他形式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入股、参与经营、参与利益分配;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制定或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易规则、交易监管措施;
(九)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干涉交易活动、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十)违规收取费用,违规设立诚信担保金、押金;
(十一)自行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违规允许指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标或评审;
(十二)设立市场准入性质的代理机构库、投标企业库;
(十三)在代收、代管法定交易保证金过程中挪用、截留、拖延返还保证金;
(十四)越权从事与平台性质定位或服务职能不符的其他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发起方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应当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合同信息备案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响应方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第三十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发起方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的要求;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对专家在评标、评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市交易中心按照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记载或评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管办在督办协调过程中,以及市交易中心在配合监督执法过程中不得插手干涉或影响行政监督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不得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各行政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警戒谈话,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和公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交易中心存在不按照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提供标准服务条件或设施,或者其他履职不规范情形的,由市公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市交易中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省纪委省监察厅《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本)
附件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本)
A、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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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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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工程建设 |
A0101 |
房屋市政建筑项目 |
工程类项目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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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 |
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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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 |
交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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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4 |
水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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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环境整治 |
A0201 |
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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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土地整理 |
A0301 |
土地整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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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其他工程项目 |
A0401 |
其他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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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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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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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政府采购 |
B0101 |
集中采购项目 |
集中采购项目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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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
B0201 |
分散采购项目 |
分散采购项目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公开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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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医药采购类(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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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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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
C0101 |
药品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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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2 |
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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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3 |
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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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4 |
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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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 |
计划生育避孕药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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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国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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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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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产(股)权交易 |
D0101 |
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包括国有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及股权经批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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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
国有资产处置 |
D0201 |
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及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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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
林权交易 |
D0301 |
国有林权出让(包括国有林权再次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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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资源类(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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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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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E01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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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
土地指标交易 |
E0201 |
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 |
指新增耕地指标和旱地改造水田易地转让指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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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3 |
矿业权交易 |
E0301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矿业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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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 |
其他资源交易 |
E0401 |
PPP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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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02 |
采砂权交易 |
指河道采砂权出让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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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03 |
水权交易 |
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主要包括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交易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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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04 |
排污权交易 |
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含国家和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目前我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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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405 |
碳排放权交易 |
指依法取得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温室气体主要包括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