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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SYCR-2018-01005

邵市政办发〔201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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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9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5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邵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函〔2016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和服务管理。

本规则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以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为目标,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市交易中心应当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事项,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民营资本投资的上述项目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市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交易服务。

市交易中心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应急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市交易中心不得承接未经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交易项目。

第八条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受委托项目)由市公管委根据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和标准。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委托或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规范运行:
  (一)交易申请和受理: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持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二)中介代理机构选定项目业主择优选择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选定的,不得在场外进行,由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交易文件编制:代理人编制交易文件和公告,应取得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编制交易文件,并应取得委托部门审核备案。

(四)网上预约:交易中心应当在其网站公示交易场地安排信息。代理人依据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对交易场地进行网上预约,市交易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文件安排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等场地。

(五)交易信息发布:代理人应当将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交易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发布到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shaoyang.gov.cn)。受委托项目,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交易公告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发布,并保持信息内容一致。

(六)收取交易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的收费标准,由相关单位向市交易中心缴纳。

(七)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和保管。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
  (八)投标(竞买)报名: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必须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提供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等交易文件的下载,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竞买)人资格的取得不得强制要求现场报名。

(九)评审专家抽取: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确有需要,所派业主评委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管委同意。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受代理人的委托,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评审专家项目考评表,行政监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和代理人应当对专家进行项目考评。受委托项目,市交易中心在委托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抽取专家事宜。
  (十)现场交易:现场交易活动在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代理人在市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区封闭管理、电子监控和秩序维护等工作。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独立评标活动,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室,项目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应进入监控室远程监标。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在委托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国家、省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工程建设类项目

1)开标:代理人负责组织开标活动,市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见证和服务。

2)评标:代理人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核验专家身份、反馈专家签到情况、专家项目考评等服务,并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政府采购类项目

1)开标: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开标活动;其他采购项目选择采购代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

2)评标: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其他采购项目选择采购代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

3)非招标采购方式按国家、省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土地(矿产)类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开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评标由市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3)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挂牌交易。

4)其它类土地(矿产)的出让(转让)项目由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产权交易类项目

1)采取招标方式交易的,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见证和服务;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供评标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活动。市交易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归档。

2)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机构为主组织实施,市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交易鉴证和相关服务。

3)采取网络(电子)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鉴证。

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按规定和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6)市交易中心足额收取成交价款后,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交国库,其他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资产处置单位账户。
  (十一)结果公示(公告):代理人应依法在规定时间提交评标评审、拍卖或竞价结果,并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示。受委托项目,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公示。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在其他媒介上发布公示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发布。

(十二)中标(成交):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代理人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受委托项目由市交易中心在委托部门的监督下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三)档案管理:交易完成后,代理人应按规定制作本项目资料汇编,装订成册后送行政监管部门归档备查。市交易中心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分类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四)国家、省对产权转让交易程序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条 市交易中心承担以下服务功能:

(一)提供交易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根据授权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执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维持现场交易秩序;

(三)根据授权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有关部门核验交易主体的资质提供服务,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记录、整理、保存交易服务过程相关资料,汇总分析、综合利用交易数据,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

(四)为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和平台服务,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反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按规定使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终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六)提供交易活动见证服务;

(七)政府规定或授权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类别和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定网上预约、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服务、资料调阅等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行政监管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衔接。

第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对其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受理登记。

市交易中心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预约等在线方式办理受理登记、排定交易时间、场地等服务事项。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实行窗口集中、一站式办理。

市交易中心不得拒收资料齐全的交易申请,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受理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媒介和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并与各类交易系统平台对接共享。

市交易中心和指定媒介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下载或购买交易文件,非经行政监管部门授权,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市交易中心和指定媒介应当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流程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在交易平台的抽取终端进行操作。代理人和行政监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操作过程,但不得直接操作电脑终端。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手续齐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抽取专家。因手续不全等情况不符合抽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评审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设立门禁、监控等设施。

第十六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国家机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进场交易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妥善存储相关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并及时为行政监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提供交易活动实时监控信息。

第十七条市交易中心应当设立交易资料和档案保存设施,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或封存,纸质档案要逐步实现电子化存档,保存期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对进场项目实行编号管理。编号管理规则由市交易中心根据省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方案制定。

第十九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要求上报统计信息和分析报告。有关市场分析数据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交易活动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市交易中心应当暂停或停止提供交易服务,并对相应的证据、资料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市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规范操作、依法办理,为交易主体全程提供优质、高效、廉洁服务。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市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并在市电子政务办指导下做好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认证,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保持技术中立,执行国家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开发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与电子监督系统对接,并满足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监管、实时在线监督、事后监督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首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各行政监管部门和市交易中心不得非法强制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二十七条市交易中心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市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开事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信息,并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交易中心应当为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异地评标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交易中心存在不按照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提供标准服务条件或设施,或者其他履职不规范情形的,由市公管办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市交易中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市政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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