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08-1230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7〕25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10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10-16 |
签署日期:2017-10-17 | 登记日期:2017-10-17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10-17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7-01024
市政办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与产权单位有正式租赁协议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职工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四条 产权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与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第三章 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第七条 直管公房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征收期限内的各项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各项补助奖励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负责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产权单位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报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异地房屋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原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50㎡补足50㎡。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900元每平方米。承租房屋不属于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建筑面积小于50㎡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提供建设面积不小于50㎡的房屋进行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将建筑面积补足到50㎡进行补偿,其建筑面积与50㎡之差按每平方米900元计算,但不得计算其它补偿和奖励等费用,该费用在产权单位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自建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属违章搭建的不能补偿。
第九条 征收符合私房落实政策中代户返还的原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补偿原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后,其余补偿部分落实给符合政策的落实私房户。
第十条 直管公房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及补助奖励款在安置补偿租赁户及落实私房户后,剩余部分直接由直管公房主管部门用于新建或购买房屋,作为公租房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制定和使用统一的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并凭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章 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单位自管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征收期限内的各项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助奖励费用归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所有,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补偿费。产权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住宅职工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到位,费用在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安置款中列支,剩余补偿安置款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企业、各类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补偿安置对单位自管住宅职工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改制企业的补偿安置方案经产权持有单位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属违章搭建的不能补偿。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职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在邵阳市主城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承租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经申请审批后,凭房屋搬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和商品房网签合同领取货币安置购房补贴(必须在签订补偿协议一年内),拆迁面积在90㎡以内(含90㎡)按每户10万元标准补贴,拆迁面积超过90㎡部分按500元每平方米增加补贴。实际承租人为邵阳市户口,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该购房安置补贴。该货币安置购房补贴与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和三年物业管理费按市政发〔2015〕14号文件中关于棚户区改造中购房安置补贴规定执行,由项目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概算。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和房屋实际使用人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审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租赁户和房屋实际使用人,产权单位应及时将其相关资料报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并负责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及非住宅职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擅自将租用(住)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对承租人和使用人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其产权单位应优先安置承租人,承租人应积极配合迅速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先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
第二十条 对于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非法使用人,其产权单位应劝其退出所占房屋,并书面通知其腾房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腾空所占房屋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搬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